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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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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长英 《金卡工程》2010,14(5):28-29
过失相抵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适用是为了平衡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规则不适用于抗辩10岁以下、70以上的受害人及盲、聋、跛等行动受限情形的残疾人。并且过失相抵的比例应以机动车方和受害方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决定。  相似文献   

2.
刘赟 《金卡工程》2010,14(11):87-87
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是为了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而设置的。过失相抵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在侵权行为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承认了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但是能否导致责任的免除,则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本文主要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关于过失相抵中受害人过错的不同规定,研究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差异。  相似文献   

3.
自愿承受风险作为一种独立的抗辩事由,不同于受害人故意,在过失相抵制度存在的情形下,自愿承受风险仍有其独立的适用空间,但派生型自愿承受风险应纳入到与有过失之中。  相似文献   

4.
印通 《保险研究》2016,(6):120-127
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存在固有缺陷,不可抗力、过失相抵等抗辩事由阻碍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保险赔付。无过失保险是在反思侵权责任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创新,但其广泛的保护对象、宽松的赔付条件推高了保费支出,因此受到学界的质疑和消费者的反对。修正的责任保险在保留责任保险三方结构的同时,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思想。通过弱化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放宽保险赔付要件,修正的责任保险可以达到强化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目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采纳了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此种模式最能契合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因此在制度构造上优于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   

5.
为了保证在汽车交通事故中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所有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都能获得赔偿,美国建立了无过失保险制度。实施无过失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全部或者部分地替代侵权责任制度,以帮助受害人获得充足和快捷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6.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拖船和被拖船为一方、第三人为另一方,他们作为非合同当事人无论何方发生了过失损害,根据混合过失归责方法尤其是特别参考了如果非合同当事人未达到了法定预防标准,从而就可以认定应由双方共同按比例承担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并且通过具体分析可知,无论是加害方还是受害方作为一个风险中性、理性和自利的人都会被激励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承担损害成本.  相似文献   

7.
邹岿 《中国外资》2009,(2):107-108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拖船和被拖船为一方、第三人为另一方,他们作为非合同当事人无论何方发生了过失损害,根据混合过失归责方法尤其是特别参考了如果非合同当事人未达到了法定预防标准,从而就可以认定应由双方共同按比例承担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并且通过具体分析可知,无论是加害方还是受害方作为一个风险中性、理性和自利的人都会被激励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承担损害成本。  相似文献   

8.
薛鲁  陈烘 《中国保险》2003,(2):38-39
一、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 关于注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期限额内负责赔偿".可见,注册责任险的标的限于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执业行为而意外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属除外责任,不得纳入注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那么,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成了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9.
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11.
丁尹玲 《金卡工程》2010,14(3):134-134
证明妨碍是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导致其举证不能,因而形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妨碍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常会应对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的妨碍行为导致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缺失,以致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这无疑是司法程序中极大的不公正,严重影响了诉讼效果的实现并造成了国家司法权威的下降。目前,对于证明妨碍的研究分为很多方面,本文仅从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上对该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12.
武腾 《当代金融研究》2022,2022(1):20-32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13.
李贝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1):30-45
《民法典》第1064条中所规定的“合意型共债”并未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了一定的乱象,并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通过考察《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合意型共债”司法困境的根源所在:并未意识到配偶一方同意内涵的多元性,没有对“授权型合意”与“负债型合意”做出区分。这一区分可以通过对第1064条的文义解释被我国法所吸纳。在此基础上,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的两种类型得以呈现,第1064条与家事代理权制度、分别财产制约定以及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间的关系也可得到厘清。  相似文献   

14.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与此同时,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迅速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行为固有的性质与特点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面临更大的压力和责任;如果这些压力和责任得不到适当的分担,势必最终损害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的切身利益,阻碍医学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在医疗机构中适度推行专家责任保险,使上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15.
抗辩既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也包括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抗辩事由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根据侵权责任的三层结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可按照客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不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违法性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主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不存在过错)三个层次,依次展开。在前一抗辩事由成立时,会计师事务所即无侵权责任,不必考虑后一抗辩事由;只有在前一抗辩事由不成立时,才须考虑后一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6.
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影响另一方订立保险合同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另一方,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或者遗漏。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海商法》第222条都有所规定,而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非海上保险)第18和19条以及相关的案例法中也有详细  相似文献   

17.
孙巧慧  兰虹 《中国保险》2013,(12):36-37
我国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旧法”)第65条对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受益人均丧失受益权。此法律效果之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诸多学者多次提出修改建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43条采纳了保护善意受益人利益的观点,规定实施故意致害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相对于旧法相关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  相似文献   

18.
武亦文  刘洁琼 《保险研究》2022,(11):110-127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死因不明时保险责任认定立法上规定的粗疏与理论探讨上的阙如,司法实务中裁判规则不一,法院存在基本概念的混淆、法律适用错误以及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以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被保险人死因不明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不明”和“法律因果关系不明”。在法律因果关系不明时,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认定的实体法规则确定责任归属,法院先进行事实上因果关系判定找出“条件”,再根据比例因果关系原则确定各个条件作用力对应的比例,最后根据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三个构成要件判断哪些条件符合意外性特征,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确定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在事实因果关系不明时,法院需要判断索赔方是否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及资料提交的初步证明义务,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举证义务,违反相应的义务即视为对死因不明具有过错。如果索赔方没有过错而保险人具有过错,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索赔方有过错而保险人不具有过错,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双方均具有过错,则应当按照过错的程度按照比例分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9.
国际税法上的识别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OECD范本以及UN范本第3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在适用协定时可根据其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解释协定的未定义用语。如果缔约国双方国内税法概念存在差别,就会产生所谓的“识别冲突”。比较分析有关解决识别冲突的学说,笔者认为应以来源地国法识别结果为准。由于我国在国际税务关系中主要处于所得来源地国的位置,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应重视协定第3条第2款的运用,以维护我国的合法税收权益。  相似文献   

20.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指的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发现后履行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方可根据不安抗辩权制度暂时中止履行,并且要求对方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权利担保.如果对方没有在相应的时阃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在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方面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部分非法分子存在欺诈心理,杜绝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实行不安抗辩权,本文就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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