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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正[微观点]:面对"三星堆"商标遭抢注,最现实的方法就是运用法律维权。而从长远来看,更有效的办法则是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就可以实现跨类别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商标权利。在这方面,三星堆博物馆等文博单位,不妨多向故宫博物院学习。  相似文献   

2.
一、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判定商标之间是否近似,是准确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5.
去年12月 1日,经过重大修改的新《商标法》开始实施。该法除了保留原《商标法》中的18项条款外,新增加条款23项,修改条款23项。 一新:行政裁决改由司法终审 在确定商标所有权时,商标评审中出现的纠纷原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现改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新: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加大力度保护地理标志构成的商标。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 三新:依法保护驰名商标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来只依据工商行政规章,新《商标法》将其上升…  相似文献   

6.
政策法规     
驰名商标再受保护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日前明确表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企业不得登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是驰名商标认定之前登记的也不允许。否则,也同样属于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近一段时期以来,驰名商标被用作企业名称登记的情况较为普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此前虽然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但文中没有对  相似文献   

7.
商标是商品生产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记。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的提供,这也是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为此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也是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权。但这一权利不能推而至极,  相似文献   

8.
吴菊梅 《民营科技》2008,(6):135-136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目前国际公约或各国法律都对驰名商标做出了保护的规定,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商标法》都对驰名商标有了具体的保护规定,但在立法上仍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仿冒"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还特别强调:"前款所称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商标还是包装装潢相似,都是侵权。认定的侵权依据就是引人误认。于是,下面文章介绍的事,就让人奇怪——明明是侵权,却说无法认定或者说不是侵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同时还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和自由。但是,因为《商标法》还规定,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注册…  相似文献   

11.
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商标法》第15条审结了多起案件,其中涉及到代理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案件较多,本将对代理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况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2.
200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了“惠爾康”商标争议案.这是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以来,商评委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初次实践.“惠尔康”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商标确权程序认定的第一件未注册驰名商标。“惠爾康”商标争议也是笔者在商标评审工作中具体承办的案情比较复杂、涉及法律问题较多、具有典型性、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之一。[第一段]  相似文献   

13.
未注册商标的重要保护途径 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直接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未注册商标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2种类型:一是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依法申请注册,但商标所有人基于各种理由没有申请,这包括因各种原因而被撤销的商标;二是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尚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声音商标、味觉商标、造型商标等。  相似文献   

14.
<正>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跨类保护、在不相同类别上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但是这种保护是否无限制呢?据报道,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随即就把主要生产厨具电器的中山“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和主要经营厨具的宁波江东  相似文献   

15.
200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并依据《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地理标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涉及地理标志的商标争议案件.  相似文献   

16.
我国1992年的《商标法》,允许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该法规定,外国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享有中国注册商标同等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的实施,为商标的国际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各国不同商品的商标将作为企业实力的象征在我国纷纷登台亮相,展示各自的魅力。在国际  相似文献   

17.
《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一、侵权的认定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侵权商品的鉴定是商标所有人及其委托人。我们自查商标侵权案件中90%以上无法和商标所有人取得联系,取得鉴定证明。没有鉴定证明依据《商标法》处理是不合法的。 二、经济赔偿问题 商标权一旦受到侵犯,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并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国家商标局也要求在罚款与赔偿之间应更注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然而,赔偿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是司法解决的问题,由行政执法解决赔偿问题难度很大。在实践中我们多采取协议赔偿的办法,但是由于侵权案件一般都是由商标所有人投诉的,双方  相似文献   

19.
翁帅 《企业导报》2011,(2):162-163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注册商标的案件映入公众眼帘,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讨论也日趋激烈。其中未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的认定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一定保护的重要途径。必须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标准、认定依据等作出界定。要明确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法律意义,一方面要对未注册商标起到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认识到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保护程度的区别,避免滥用保护。  相似文献   

20.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1993年《商标法》及其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明确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规定.并增加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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