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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姜亚兰 《商》2001,(6):44-44
2001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的决定》(商标撤字[2001]第73号)。该决定指出:北京创思导商务咨询中心以“海尔滋”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依法通知商品注册人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海尔滋”商标的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国家商标局遂根据《商标法》第30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决定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  相似文献   

4.
《北京工商》2003,(6):64-6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  相似文献   

5.
2001年 2月 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第 738266号“海尔滋”商标的决定》 (商标撤字 [2001]第 73号 )。北京创思导商务咨询中心以“海尔滋”商标注册人连续 3年停止使用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第 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第 738266号“海尔滋”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依法通知商品注册人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海尔滋”商标的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 30条第 (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9条规定,决定撤销第 7…  相似文献   

6.
沸沸扬扬闹了一年多的麦当劳与万德福的商标争端,近日又有新动向。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了“万德福”商标,麦当劳当即做出激烈反应,以最快的速度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据说相关材料达1000多页,重达11.6斤。麦当劳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表述的中心意思,是认为万德福商标中使用的“W”与麦当  相似文献   

7.
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复审。《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驳回复审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一种重要权利。申请人申请驳回复审时 ,必须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 ,申请书中要充分陈述申请复审的理由 ;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 ,原商标图样和《核驳通知书》 ,申请复审的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并依法缴纳规定的评审费用。驳回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即在收到《核驳通知书》十五天内…  相似文献   

8.
立法方面 《商标法》颁行30周年 2012、2013年是我国《商标法》颁布及实施30周年,相关的纪念活动贯穿其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系列活动,主题为“服务发展、再铸辉煌”,对大力推动我国由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迈进、  相似文献   

9.
《工商行政管理》2011,(5):3-M0002
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华商标协会共同组织编纂,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的大型综合性商标工作年刊《2010中国商标年鉴》已于近日出版发行。  相似文献   

10.
非常声纳     
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5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为桃、葡萄、猕猴桃等水果申请注册“天安门”商标,并被顺利受理。然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像香烟这样有害身体健康的食品,都可以拿“中南海”、“中华”、“人民大会堂”这些名称、标志注册成为商标,新鲜水果为什么不能申请注册“天安门”商标呢?  相似文献   

11.
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商标的生命力源于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誉的积累也依靠使用。对于何为“商标使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没有明确,  相似文献   

12.
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异议当事人对商标局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 ,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复审。商标法规定 ,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商标局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当事人提交异议裁定复审时 ,需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 ,异议裁定复审的证据及有关材料 ,并缴纳有关评审费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必须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十五日内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同时抄送核转机关。商标评审委…  相似文献   

13.
2013年,是中国商标事业发展进程中不平凡的一年。30年前,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开启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新征程,翻开了商标事业蓬勃发展的新篇章。30年后的今天,《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表决通过,历时10年的第3次《商标法》修改工作终于圆满画上句号,新修改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推动商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4.
一、我国各部门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认定和保护主要存在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部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认定和保护,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工商总局又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5.
陈赓  赵超 《中国市场》2014,(43):191-192
知识产权与物权都是绝对权,这一特性为商标法上适用物权的添附制度提供了理论的依据,商标添附制度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商标法》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权,而注册制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绝对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造成了在后权利人(或商标价值创造者)与注册商标持有者之间发生的冲突而适用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16.
商标评审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评审工作是国家赋予企业商标权利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和监督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商标确权的公平、正确,保护当事人合法商标权益,以及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下,专门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行政执法机构,并依法行使对商标评审案件的终局裁决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又是一个“窗口”单位。它对商标评审案件的裁决,从一个方  相似文献   

17.
商界咨询台     
秦代友 《商界》2006,(12):I0024-I0024
山东王先生 我想注册一个服装商标,请问有哪些程序?注册费用在南方与北方有什么不同呢? 商界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想获得注册商标,程序如下:首先,应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其次,由商标局受理后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驳回注册申请。第三.若公告后有第三人提出异议,则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异议成立的,对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相似文献   

18.
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莹 《北方经贸》2004,(3):22-23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 ,这样商标就有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之区分。商标抢注现象暴露了注册制度的弊端。新《商标法》考虑了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但立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以期得以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新《商标法》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出发,通过分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概念、性质、国外在禁止商标反向假冒之立法实践以及我国商标立法规定的缺失上,希望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0.
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第57条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表述,改变了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第59条第3款确立了学术界讨论已久的商标先用权制度。这两处修改都为商标共存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本文在阐述商标共存内涵的同时,探讨了商标共存的正当性,分析研究了我国商标共存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在我国建立商标共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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