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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应收债权、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正为规范企业利用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暂行规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的相关说明,对应收账款质押取得借款和应收账款的出售的会计处理进行阐述,并简要分析其经济后果。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实质是一种商业信贷行为,企业在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以及该应收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到期无法偿付的信用风险;其取  相似文献   

3.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财会〔2003〕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本文主要根据这一文件,对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  相似文献   

4.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03]1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的形式有: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将应收债权出售取得资金、应收债权贴现.规定中说明了对每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其中对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和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只是说明参照某种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没有详细的说明.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广西会计》2003,(9):47-48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  相似文献   

6.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现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二三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业务的会…  相似文献   

7.
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范了应收债权出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暂行规定》中只对应收债权融资方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却未涉及;另外《暂行规  相似文献   

8.
李霞 《财会通讯》2007,(2):95-95
现行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对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是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核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时,申请贴现的企业应当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二是视同  相似文献   

9.
李洁 《财会通讯》2007,(2):94-95
2003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以应收债权为基础的出售和融资事项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注与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确实转移,将其区分为应收债权出售、应收债权质押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业务类型,并对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规定为“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以下简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现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相似文献   

11.
按照财会[2003]1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确立的基本政策,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等,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该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以上政策在财会[2004]3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中得到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2.
应收票据贴现与应收账款让售的比较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收债权融资在我国尚未普遍实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深化,应收债权融资必将成为国内企业融通资金的有效形式.应收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让售作为应收债权融资的两种重要方式,都是企业通过转让未到期的应收债权以获得资金的一种筹资行为.应收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让售存在异同点,关于应收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让售的现行会计处理可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史新浩 《财会通讯》2006,(10):43-44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达成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方式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权人)应当确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相似文献   

14.
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新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商品的赊销日益增多。如何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地控制风险,获得更大的收益,是现代企业追求的目标。本文从应收账款的产生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通过A公司应收账款有效管理的成功案例,分析了应收账款有效管理给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笔者提出了应收账款管理新思路。如何利用应收账款现金折扣直接融资,以及利用应收债权出售向银行作保理业务。  相似文献   

15.
应收债权融资性质及其核算的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谭立 《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0(3):59-62,66
应收债权融资可分为应收债权质押融资和应收债权转让融资,前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后者是企业的资产变现交易,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能发生转化。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或贴现应收债权时,无论融资协议如何约定,只要企业交付了有关债权凭证、办理完融资手续并取得所融资金,则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若协议附有企业保证还款的担保责任,则由此构成企业的或有负债,不影响出售或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相似文献   

16.
张贵银  陈旭 《电子财会》2005,(12):34-35
企业以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通称银行)贴现,在民商法上属于债权转让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行为。但是,企业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贴现(以下简称债权贴现),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谨慎操作,否则,将可能引发经济纠纷,给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7.
目前企业在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等处理中,按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不加区分地按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有不妥之处,应区别三种情况做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18.
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应收债权融资是企业为了筹资或加速资金回收等,将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应收债权以出售、抵押贴现等方式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行为。利用应收债权融资,可以迅速地、低成本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应收债权融资将会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  相似文献   

19.
一、现行处理原则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存在大的问题,但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还值得探讨。因为“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是一个债权账户,它核算的是向客户收取的债权,全部债权收回后该账户应该是平账户。与这个账户相类似的是“应收账款”账户,“应收账款”账户核算的内容就包括为客户代垫的运杂费,企业在销售时为客户代垫了多少运杂费,将来就可以从客户那里收回来多少代垫款项。  相似文献   

20.
债权是企业因一定的交易事项形成的在未来以一定金额获得偿付的一种经济权利。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收债权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随着2009年国家拉动内需,企业必须重视应收债权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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