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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上海、杭州两家企业关于“西冷印社“、“箭镞”、“美丽”等七件商标争议案件进行了成功调解,使得历时六年的商标确权纠纷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而告终。这是自2005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施行以来商评委首批调处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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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裁决商标评审案件14.42万件,当事人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计1760件,与2012年的2525件相比下降了30%,占商标评审案件裁决数量的1.22%,与往年约4%的起诉率相比下降较大;进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的商标评审案件有881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听证程序或再审程序的案件有57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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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215件,比上年增26%。同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案件4219件,两者的比率为5.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有111件,比上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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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商标评审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为使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变化,中华商标协会于6月6日上午在京举办了商标评审实务培训班,邀请商评委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徐琳对商标评审规则修改及新法下其他评审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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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商标确权裁决接受司法审查的模式下,商评委执行管辖法院生效判决,就同一商标确权申请所作的重审裁决,商标评审程序的当事人仍享有诉权,不服的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就产生了“终审不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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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标案件评审制度是安徽省工商局近几年在全省推行基层工商所商标办案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商标办案人员的素质,总结交流办案经验,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研究新形式下的商标案件新动向,探索办案新途径,安徽省工商局在蚌埠、巢湖、芜湖分三片再次召开了全省商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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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案件共计4594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171件,与同期商标评审裁决案件数量的比率为3.7%。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有86件,与同期一审判决案件数量的比率为54%。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和二审的胜诉率分别为83%和8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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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但关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问题,人民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识上尚不统一,突出体现在对《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理解上,该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该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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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前的工作形势,就法院判决的一审案件是否上诉应把握的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原则性意见:除非一审判决结果涉及冲击商标审理标准或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明显歧义的情况,商评委对一审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即使存有异议,原则上予以接受,一般不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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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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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市情况 200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商标评审案件30314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计435件,占本年度商标评审案件裁决数量的1.4%。2008年,进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的商标评审案件有190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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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举行了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解决商标评审与积压等问题的责任书签字仪式。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代表总局与商标局局长李建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许瑞表分别签署了《解决商标注册审查积压问题目标责任书(2008—2010年)》和《解决商标评审积压问题目标责任书(2008—2010年)》。据了解,根据此次签订的责任书,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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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是指对商标争议事宜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裁定。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授权工作的重要一环,其主要内容包括商标评审机构的设置、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受理、审理及裁决等。商标评审制度的设置对加强商标授权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合理性及保障商标申请人、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商标权益,以及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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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接替法规司承担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复议处理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