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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依法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指定。此种制度规定看似合理,但却是以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为前提,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做到尊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对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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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证受益人的受益权得到实现,才能发挥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利用保险机制,将保险合同作为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工具时;在储蓄型保险中,当保险作为投资手段与一般的金融商品无异时,法律就应该在保护受益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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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是一种商业性行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这必然要求合同利益在合同主体双方之间实现均衡。强制投保、强制承保很可能导致利益的天平向投保人或保险人的某一方倾斜。对于一般的险种,保险公司的承保人员在获取和评价承保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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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1.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并非投保人对保险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作为可保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已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已确定的利益是指现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是指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断可获得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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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对签”玩笑引出保险金受益权归属纠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家属围绕12万元的保险金展开了一场争夺大战现年45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并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以减小经营风险。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简称镇江人保公司),为手下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200元。次日,镇江人保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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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在投保人一方。除了投保人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代理人。受益人则无须负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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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的主体、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方面都有了比较大的进步,正确领悟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具有指导作用,是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必要条件。新修订的保险法也是紧跟经济变革的时代步伐,强化维护被保险人权益和保护被投保财产的一个重要举措。此次修订对保险合同部分的修改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保险理赔案件的审判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审核投保、审核理赔、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及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都有必要的指导意义。运用好保险合同,才能使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能受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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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冷却期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冷却期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外立法中普遍而成熟。该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无需说明原因即可解除合同要求退货而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和违约责任的特殊权利。现阶段我国非典型性买卖发展如火如荼,设立冷却期制度对保护此类交易的消费者更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冷却期制度涉及到适用范围、期限、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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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附和性合同,专业技术性较强,投保双方常因理解上的分歧而产生纠纷。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司法部门保险理论知识的匮乏以及民众对保险的巨大负面舆论,使得我国司法部门倾向于采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然而,过多使用该原则直接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与风险,助长投保人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关于如何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原则该文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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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上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从根本上彻底规范保险人行使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为,充分保障作为弱者一方的投保人的利益,本文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期间、程序标准、形式标准,以及时效标准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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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由于其附合性以及标准性,导致其解释大多侧重于客观标准解释,侧重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弱者利益。这种明显的倾向性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合同本来应该是平衡双方利益的平台,而不是通过遏制一方来达成另一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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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在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续约或变更时,告知义务应作出规定,另外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观方面应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以及应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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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由于其附合性以及标准性,导致其解释大多侧重于客观标准解释,侧重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弱者利益.这种明显的倾向性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合同本来应该是平衡双方利益的平台,而不是通过遏制一方来达成另一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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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船舶融资租赁建造合同争议案中,仲裁申请人(船东)提出,其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承租方享有解除船舶建造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并请求仲裁庭确认合同解除。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第一,依据合同,申请人不能单独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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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发展下,投保方式的变化导致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链接投保,投保人通过网页浏览保险条款。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依赖于投保页面的操作流程以及投保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理解。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互联网保险中如何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一方面,保险人在缔约前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专业保险条款;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行业内共同推动投保操作流程规范化。还应当继续健全细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有必要增强投保人的权利意识,督促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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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在新《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但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谈及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后的实质性效果,探究在实务中运用该条款存在的问题,以求提出我国保险业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