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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1):36-36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不应调整累计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指南中要求:在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转回后同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确定的固定净值。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孰低的差额,借记“同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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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在转回已计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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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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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根据可回收金额低于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但税法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待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发生的损失才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这样,企业计提(或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就形成了时间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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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30条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中,对该问题又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企业在对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转回时,“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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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记人当期损益;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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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企业应当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如有迹象表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扣除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资产数额。下同),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然而对于如何确定减值损失的转回金额,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尽相同,同时减值损失转回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处理,我国也尚无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看法。一、关于减值损失转回金额的确定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定减值损失转回金额的规定上存在差异。我国财政部于200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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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规定,企业对于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阃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对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企业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日.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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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是一大难点,在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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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产品成本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会月刊》2006,(4)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是,《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条件,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则以前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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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对以后各期折旧的影响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转回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对累计折旧以及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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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对以后各期折旧的影响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转回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对累计折旧以及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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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如果会计期末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损失,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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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企业某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人当期损益;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变化而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计人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构成了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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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及《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整,但应如何进行调整却一直困扰着广大会计人员,本文通过实例,演示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转回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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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5,(5):30-31
一、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关系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减值迹象,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果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折旧是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折旧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为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净残值后的余额,计提折旧后固定资产的价值应为现行可使用的价值.提取减值准备后,实务中容易产生一个疑问:提取或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否重新确定折旧额?计提折旧时净残值是按原预计数扣除还是按重新确定的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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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新准则允许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但不允许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处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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