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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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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何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又称无船公共承运人( 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缩写为 NVOCC).它通常是指自己不拥有船舶,但为他人提供海上运输服务,并通过有船承运人完成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无船承运人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产生的.它的主体主要包括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和承租人,这些主体作为承运人时,则远洋承运人、联合运输中的前程承运人、续程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我国<海运条例>中把无船承运人叫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  相似文献   

2.
无船承运人制度建立13年来,在航运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饱受诟病。通过对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本身的解读和业务实践中常见问题的分析,参考国外的立法,提出废除无船承运人制度的观点,进一步规范国际货运业务当事人的称谓。  相似文献   

3.
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如何判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判别国际货运代理身份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般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既可以是以"货主代理"的身份,也可以是以"承运人"(又称为独立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契约承运人、名义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身份从事货物揽运业务.由于在具体的业务中所持的身份不同,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必然不同;对货运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或货物灭失,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自然也是完全不同的.  相似文献   

4.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本文首先明确了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法律意义及其经营范围,然后对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新型主体,在很多法律的适用方面有待完善和明确。在各种法律责任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能否适用对于无船承运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理论和实践双重层面来分析无船承运人能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6.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集装箱运输以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业务在我国以及全球的航运实践中已经非常普遍。所谓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即为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目前,NVOCC已经成为我国海运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无船承运业务来源于货运代理业务,二者在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上十分相似,区别在于法律地位及由此带来的责任风险不同.我国的传统货运代理企业受到国外货代巨头和国内物流企业产业链延伸的双重威胁,行业利润微薄,生存日益艰难.此时应运而生的无船承运业务相比货运代理业在利润空间、政策壁垒、满足货主需求方面都更具优势.马士基集团很早就在中国开展无船承运业务,在很多方面给我国的航运企业开展无船承运业务,以及中小型货代企业向无船承运人转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在国际海运行业中出现了一个与货运代理有着千丝万缕联系而又区别于货运代理的行业,这就是无船承运业务,其从业者就是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各种形式从事着海上货物运输,活跃在我国的航运市场。与此同时,他们也带来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我国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用语。为保障《国际海运条例》的顺利实施,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在《国际海运条例》的基础上,颁布了《中…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分析厦门海事法院审判的一起无单放货案例,表明了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双重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比较了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共性与区别,着重探讨了无船承运人提单也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在记名条件下等同于海运单,在指示提单条件下具有海运提单的功能;文章最后论证了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在“双重无单放货”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及后果。  相似文献   

10.
保赔保险仅承保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无论是以违约来索赔或是以侵权来索赔,索赔人首先要识别起诉所涉及的运输合同。当船东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合同认定没有太多困难。但当运输过程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运输单证,且它们又都像是涉及诉讼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时,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进入国际多式联运与物流时代的今天,集装箱拼箱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人的存在,使得与无船承运人签订合同的海运承运人的保赔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11.
一、案情简介 某家中药材公司(以下称货主)将价值数万美元的中药材交由无船承运人运输,无船承运人在接货后签发 House-B/L,无船承运人签发 House-B/L后将中药材交由一家船公司装箱(以下称装箱人),并由装箱人出具 Master-B/L.  相似文献   

12.
国际航运市场风险复杂性导致现行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模式无法应对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国的实践表明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制度具有由单一监管模式向多元监管模式嬗变的趋向。美国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模式的成熟性具有其内在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诸如成熟的航运系统环境、奉行"保护与垄断"的航运政策、施行动态和多元的监管模式以及"公共承运人"理念根深蒂固。基于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监管的系统性特征的考量,在公私法接轨模式下,构建和完善一个以保证金制度的软化、多元的监管格局、强化保证责任以及承运人特定义务公法化为核心的系统性的监管模式是应对无船承运业务风险的可行方略。  相似文献   

1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时,依法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海损赔偿制度。本文通过各国历史上的做法及述评、相关公约的制定、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情况等三个方面来阐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亟需保障无船承运人、港站经营人等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宋彤彤 《商》2013,(14):230-230
国际海洋运输为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运输方式,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制度的纵向演变代表着货方、船方利益的失衡、妥协以致相对平衡的过程。从横向上来讲,不同国家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过失免责制度亦有适合本国利益妥协的规定。我国虽没有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的任何一个,但采用例如本土化的做法通过了《海商法》。本文通过纵向、横向比较国际海运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以期对我国《海商法》中的不足之处以借鉴。  相似文献   

15.
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FOB卖方遭银行退单,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例。在这类案件中,承运人明显违反《海商法》第78条i的规定,那么FOB卖方是否有权依《海商法》第78条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呢?此问题的关键是认定FOB卖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否存在第78条所规定的提单法律关系。本试图从理论层面上深入剖析此问题。从而否认这种提单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指出FOB卖方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16.
长期来对于承运人留置权有很多争论,并且指出了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法律漏洞.本文从性质及构成要件出发,探究承运人留置权与民法留置权的差异.通过分析目前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困难,建议对《海商法》中的留置权条款加以修改以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9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的试点工作。虽然只是一项试点工作,却也被当作一项新政策引起了整个物流行业的广泛关注以及高度重视。发展无车承运人不仅可以改善我国的物流环境,更能推动我国物流运输体制的改革。本文从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着手,简要分析我国发展无车承运人的现状与未来发展将面临的问题,并针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进出口货物总量的85%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这就使中国国际海运市场的竞争尤为激烈从而也倍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以及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实施,把无船承运业务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对无船承运人(NVOCC)做出了相关新规定.这些规定在规范航运市场的同时,无形中也冲击着原来独享该项业务利润的货代企业,因而在货代业反响强烈.本文以下对此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19.
无车承运人作为我国未来物流行业新的发展方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通过车货资源的信息整合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环境危害。本文以河南自贸区无车承运人的发展现状为例,通过分析无车承运人在本地发展的影响因素并结合国内的发展经验,探究无车承运人在河南自贸区发展的持续性。  相似文献   

20.
依据中国法律,货代可从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两种业务,但其代理人或承运人的身份不同,其职责及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FOB条件下,无论是买方或卖方或其共同委托的货代须主动向卖方履行交单义务。因卖方未及时支付垫付的相关费用,货代可依法扣留相关单证,但提单例外。货代向卖方交付了无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导致卖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货代代理签发并交付无资质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属于违法代理,应与无船承运人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货代责任的认定,中国司法解释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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