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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其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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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背景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中“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关联企业之间债权通常有两部分组成,第一,正常、真实交易行为形成的债权,第二,关联方往来(借款)或非经营活动性质的债权。因此,如果关联企业债转股过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不得确认为损失的债权存在,导致关联企业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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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此争论不休,各执一词,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处理带有很大随意性。尤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非金融企业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机构和个人成为新的争论焦点,它关系着到: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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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需要借人资金承担的利息费用,它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扣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有的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有的只能资本化(即先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然后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逐年在税前扣除);有的借款费用既不能在税前直接扣除也不得资本化,即使是税前准予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也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笔者现就企业税前扣除借款费用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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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财产损失,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借款损失、投资损失等。但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一直是企业很关心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同种类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办法并不相同。笔者现就不同种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进行具体分析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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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财务人员反映,他们是一家油气田企业,公司在2009年列支了一些资产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想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竟然认为他们列支的部分资产损失,不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些损失。纳税人应当如何准确申报扣除有关资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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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的重大变化进行归纳总结:合理工资可以据实列支且不再需要审核;建造期超过12个月的存货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汇兑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有变化;福利费支出范围扩大了;业务招待费只能按60%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有了扣除限制;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有关的规定有了变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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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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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会发生财产损失,如由于责任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存货、厂房、设备等资产毁损损失;清查盘存时发现资产盘亏、短缺、毁损损失;存货残损、霉变发生损失;现金及物资被盗发生损失;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等等。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正确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可以减轻企业税负,而如果企业操作不当,往往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那么,企业应如何进行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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