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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参考,对当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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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全面展开。本刊陆续收到读者来信,反映在学习过程中遇到许多困惑。为此,本刊特策划“《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系列谈”栏目,邀请有关专家针对大家学习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广大财政监督人更好地理解、贯彻《条例》。本期“《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系列谈”栏目特邀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赵骏副处长为我们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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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作为《条例》的核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区分,在制裁财政违法行为中如何运用,是广大财政监督工作者,尤其是一线财政监督工作者十分关心的话题。本期我们特别推出青岛市梁云、王振安两同志对此问题的思考,旨在通过一家之言,引起大家的共鸣成争鸣,引导全国财政监督系统深入学习研究《条例》,进一步用好《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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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修订出台,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正确履行财政监督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财政监督与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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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经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具有指导作用,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请给予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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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参考,对当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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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本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警示那些财政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法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即单位财政违法,相关责任人同样挨板子;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处罚。单位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财政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将受到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个人有伪造、变造、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等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最高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可受到降级甚至撤职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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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监督领域内的一件大事,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领域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力地维护了财政经济秩序。但《条例》运行一段时间以来,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不足。本文在对《条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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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政监督本身是一个执法过程。近几年来,我国在财政立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并相继制定、修改和出台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对规范财政监督起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至今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能够全面反映和规范财政监督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与法律地位、监督方式以及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等综合性的财政监督法规。财政监督存在执法先天不足的缺陷。各单项立法在制定财政监督条款时的出发点只是从服务单项工作来考虑,这种实际上将财政监督划整为零的做法既不科学,又增加了财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连贯性,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除个别省制定了《财政监督条例》外,绝大部分省(区、市)的财政监督工作主要依据政府文件、领导讲话进行,没能形成统一的执法规范,从而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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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赣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从四个方面狠抓《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对《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力度,增强员工的财经法制意识,并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将《条例》列入司法部门“五五”普法的内容,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的财政执法环境。二是在全市布置开展《条例》自查自纠行动,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自查自《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办法,增强防息于未然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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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两件大事。对此各地普遍比较重视,宣传贯彻活动丰富多彩。但能够把两部法律法规有机结合,系统开展宣传贯彻活动的尚属空白。本文旨在从《处罚处分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的发展与完善角度,浅析二昔的相互关系,揭示它们的内在联系,从而为全面准确的适用《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提供技术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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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全面展开。本刊陆续收到读者来信,反映在学习过程中遇到许多困惑。为此,本刊特策划"《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系列谈"栏目,邀请有关专家针对大家学习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广大财政监督人更好地理解、贯彻《条例》。本期"《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系列谈"栏目特邀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赵骏副处长为我们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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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审计监督执法工作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怎样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这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大案要案线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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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四五”普法期间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两件大事。对此各地普遍比较重视,宣传贯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能够把两部法律法规有机结合,系统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尚属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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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编辑部:在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中,我遇到以下问题:《条例》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列举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理、处分,或补收、收缴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或退还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是否对查处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律不能或不再作罚款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