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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张某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证登记在王某的名下。2006年,张某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恶化,张某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了。王某趁张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李某,并在房屋交易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某日,张某某回家,却发现房子已被陌生人居住,经了解才知道王某瞒着自己出售了房产,之后张某某多次与王某和李某交涉均无效。在万般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无效。王某出售给李某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是否会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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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居住在温州的李某欲将其在杭州的一套100平 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以前曾租住过这一小区,感觉较好。 但该房屋现由丁某租住。温州李某将这一出售信息用信寄给丁某, 但丁某未收到。后该房屋以50万元价格被王某买得。王某以自己 已购买该房屋为由要求现租住户丁某搬离该处房屋。丁某称其租 住的房屋是李某的,且有租赁协议,自己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拒不搬出。李某则称事先已将售房意向寄信通知丁某,丁某未表 态。但丁某称自己未收到信件,并不知情。购房人壬某急于用房,遂 将丁某告到法院,要求丁某搬离该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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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市场》2012,(6):91-91
案例
2004年,王海涛、王海波兄弟共同出资50万元,购置某市一套三居室。2007年初,哥哥王海涛准备结婚,二人决定将此房变现,平分房款。同年5月,弟弟王海波前往外地工作。期间张某经人介绍找到王海涛,愿以100万元价格购买该套住宅,并将50万元预付款送来。因弟弟不在本市,王海涛提出待弟弟回来后,再办理过户登记,张某同意并付清尾款,王海涛收下放款并将钥匙交给张某。一月后王海波从外地返回并得知房价上涨,遂找到张某要求增加5万元价款,否则不予过户,张某拒绝。气恼中王海波以1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不知情的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要求张某立刻迁出。张某遂将王海涛、王海波兄弟及李某告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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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市场》2014,(5):73-73
正案例刘先生与李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结婚,2006年女儿出生,现就读于A市巢小学。为女儿上学方便,夫妻共同出资,在学校附近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于不影响使用,一家人搬迁入住,房产证一事也就放置一边。近一年来,刘先生交友不善染上酗酒恶习,经常对李女士拳脚相向,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李女士要求,夫妻双方既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务,则法院应依法分割夫妻所购房屋,女儿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刘先生则以房产证未发为由,不同意分割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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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与被告(上诉人)林某系兄妹关系。2003年3月,案外人安某出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某房屋。同年11月,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林某。2009年12月15日,由原、被告及安某、江某共同签署《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约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房屋,房产为廖某的房屋及20万美金与江某置换,产证登记人为林某,实际产权人为廖某,双方同意适当时候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初始金额出资人为安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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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日,刘某购买某号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2003年11月28日,在王某与刘某的妻子施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刘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听证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刘某不服,于2004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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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在2004年初购买了城南某小区一套建筑面积190㎡的期房,李女士与房产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该房为六楼,建筑面积148㎡、顶层阁楼为42㎡,均价为建筑面积8600元/㎡。最近,李女士收到房产商的交房入伙通知书一看傻眼了:六楼的面积比原先约定的少了6个平方米,阁楼却比原先约定的面积多了11个平方米。对此,李女士已经与房产商交涉了多次,可就是达不成一致的协议:按照对于建筑面积差异如何处理的通常条款,李女士认为阁楼多出3%面积的部分就不应该再付款,而且六楼短少1.5㎡的房价还要双倍退款,当时是为了方便才统一定价的;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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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其前妻于2003年离婚,其子随李某生活。离婚后,李某前妻不再与李某父子来往。上海市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李某以及李某的未成年儿子。2008年5月10日,李某与受让人共同至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系争房屋出售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但未提供转让系争房屋是为李某之子利益的相关证据。该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经审核,以产权人之一李某之子系未成年人,李某儿子的生母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书面答复李某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为此,李某于2008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登记机构给予办理系争房屋的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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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典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案例一:为何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的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法院开庭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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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05年10月,王某、李某同居并一起出资购买了某市一处房屋,以王某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办理了各项手续并申请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月,两人分手,约定房产归男方王某所有,王某给予李某补偿5万元,房屋归李某使用,待李某结婚后或者5年后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2006年3月,王某与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D06年4月,顾某要求李某让房未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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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一个案例谈起
2007年4月,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卖方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2007年5月张某采取伪造的方式,将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由“甲方张某、李某,乙方陈某”涂改为“甲方张某,乙方陈某”,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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