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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产品质量法》,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1993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的修订。新《刑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吸纳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节自第140条至第150条,共11条。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新修订的《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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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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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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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适用罪名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松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3):25-27
当前.传销已经逐渐演变为以“拉人头”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加大对传销的刑事打击力度。我国《刑法》目前尚没有对传销行为设定单独的罪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以下简称:《批复》),“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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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为全面贯彻<产品质量法>,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1993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的修订.新<刑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吸纳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节自第140条至第150条,共"条.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衔接,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1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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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华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2)
为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了加强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新《刑法》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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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建设园地》专栏本期刊登《法律顾问(5):经营者产品质量刑事责任》一文,列举了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等,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追究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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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不法经营者将严惩不贷。 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部分的第三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一节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它规定,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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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3)
编者按: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将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刑法单列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将其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首项。这一重大举措,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本刊特将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摘录于下,供读者学习。技术监督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实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把打假斗争深入开展下去。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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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为杰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7):24-25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立案标准(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就涉及到质监部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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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伪劣产品泛滥成灾,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成为侵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毒瘤,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那么,准确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准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相关罪的界限,显得十分重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构成有以下四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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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内容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应对招投标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串通投标情形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与之后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相关问题的理解上并不一致,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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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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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要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指出,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三次以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