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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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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有的问题还是空白。我们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要对主体、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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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出让、租赁等有偿供地的比重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沉淀下来的大量划拨土地的流转问题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难点。目前,由于房屋租赁带来的划拨土地出租的情况大量涌现,如何规范管理成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那么,划拨土地作为比较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出租行为存在哪些法律约束,不同情况应如何处理?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有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目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有关规定主要见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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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刍议谭静土地使用权抵押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从而确认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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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权利行使方面是不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拥有不完全的使用权,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行使处分权。但在土地管理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也时常发生,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