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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即将届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将进行换届选举.前些日子笔者下乡调研,与村干部座谈时了解到,不少地方都出现了届未换而村干部心已"涣"的现象.一些村干部尤其是村委会成员存在种种涣散思想.概括起来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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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国家在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里的"统",主要指村社集体经济,但目前,村社集体经济发展令人堪忧:
主体缺失.按照农业部统计,重庆有涉农村级单位9283个,村民小组75768个,其中,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2869个、35219个,分别占涉农村级单位、村民小组的30.9%、46.5%,一半以上是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全国情况基本类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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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村“两工“的管理,做到用工有计划,分摊合理,手续严格,结算及时,山东省即墨市采取如下措施,收到了显著效果。一、“两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是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村民无偿调用的劳动用工,简称为“两工“。它主要有以下三项规定:1.“两工”的负担范围及计算方法。凡户口在农村,具有劳动能力,且年满18~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4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按规定减免者外,每年都应承担5~10个义务工和10~15个劳动积累工。村民出工统一按“工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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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开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作基础.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突出制度建设,从八个方面完善一事一议资金、劳务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机制,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为构建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强化民主管理,建立村民议事制度.每年4月中旬前,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履行筹资筹劳议决程序,并由村民代表在议事表上签字.议决项目必须在政策规定的议事范围内,筹集标准、总量必须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以内.有的地方还规定,村民代表在参加会议之前,要征求其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在会议上转达对某个项目赞成和反对的农户的意见,实行一户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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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一事一议"是在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或村民代表组织召开会议对本村的公益事业进行表决、实施,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一种谁出资谁受益的农村生产公益活动.税费改革前,村中道路管护,自来水维修等公益事业,是通过提留和"两工"、机动地收入解决的;改革后,取消了村提留和"两工",机动地大部分给了新生儿,村级收入明显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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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兼谈农民选举权利保障与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村民选举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的一种 ,但在村委会选举中 ,村民的这一权利却常常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种侵害行为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特定的产生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规定极不完善 ,应尽快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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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什么是农业双层经营作出科学规定很有必要 现在已经到了必须给什么是农业双层经营作出科学规定的时候了。理由有三:一是各种提法很多,很乱。常见的有:(1)社会化服务+家庭经营,(2)乡、村企业+家庭经营,(3)村民委员会管理+家庭经营;(4)集体统一经营+家庭分散经营。前两种提法可以看作是两种经营形式的某种结合,但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双层经营,它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抹掉了。第三种提法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不是经营层次。第四种提法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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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委会选举中的村民选举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村委会选举中村民享有的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村民权利,是村民自治权的内容之一,应纳入宪法学的研究领域。村民选举权具有基本性、法定性、政治性和自治性特征,在适用法律、享有主体、权利内容、行使方式和救济方式上都与公民选举权不同,是一种特殊的选举权,有其特定的权利范围,其内容包括确认权、提名权、被选举权、投票权、救济权、罢免权和知情权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村民选举权的享有、限制与剥夺做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很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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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村民自治中的一个问题是,一旦选举之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跟不上,使民主选举达不到民主的效果,尤其是罢免权作为村民选举权的一个延伸,怎么罢免,谁来召集,程序上并不清楚。村民自治法第16条有粗略的规定,但是法条内容有矛盾,尤其是规定了自己罢免自己。所以,现在几乎所有的罢免,最后都搞得当事双方非常对立,或者通过老百姓不断的上访,或者通过其它非正常的渠道才能解决。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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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乡、镇以下,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这一规定,198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又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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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层就村民代表能否参与审计工作颇有争议,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以镇、村干部为代表,他们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村民代表不能参与审计工作,最多只能派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而另一种意见以村民为代表,则认为,为防止因村财务监督小组工作失职或与村干部同流合污,造成财务混乱、村干部中饱私襄问题的出现,要求由村民派代表参与审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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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开支,福建省出台了《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进行会务费范围外的招待行为;规定了村民可以享受误工补贴。笔者认为应当更加明确统一农村各类会议、活动支出和村民参会误工费的范围和标准,便于基层实际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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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在领导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干出了诸多违法的事情,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据笔者调查,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违法制定村规民约。这首先表现为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制定村规民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可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事实上,相当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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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组织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