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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虚假出资的本质是没有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了公司股权。基于虚假出资行为,股东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民事责任。股东内部之间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按约出资的股东则应区分其主观态度决定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行使代位权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虚假出资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虚假出资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危及交易安全,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我国《公司法》和《刑法》对违约责任,虚报出资的责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评估、验资、验证机构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虚假出资现象。但由于《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虚假出资的屡禁不止,因此,必须严格注册资本制度,补充新的条款,严格虚假出资关系人的法律责任,杜绝虚假出资现象.  相似文献   

3.
商业银行在办理验资结算业务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代理公司垫资验资行为的管控措施,防止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结果,降低商业银行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风险,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4.
虚假验资报告的涵义在会计界与法律界存在严重分歧,而这种分歧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如果不将验资报告的虚假与否作为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惟一标准,注册会计师通过审验过程的“真实性”来进行减责或免责的抗辩,则这种分歧不难解决。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中注协出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相关规定的内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5.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的缺失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使得股东在实践中可能会以各种方式违反出资义务。其中,股东抽逃出资就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之一。股东抽走作为信贷基础和责任基石的出资,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产生一定的危害。现行法律法规对股东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欠缺,这可能会对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主张应进一步完善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 ,是注册会计师法定的审计业务之一。近年来因虚假验资报告而引发民事纠纷不断出现。本文以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为切入点 ,阐述了验资报告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从法意上探讨了虚假验资报告的判断标准。从现行法律出发 ,结合法理和司法审判实践认为 :虚假验资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性质的民事责任 ;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而过错的判断标准应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虚假验资报告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文章还对虚假验资报告除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了界定、对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顺序等其它民事责任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论瑕疵股份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的瑕疵股份转让问题,我国一直没有法律明规定,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出发,法律不应为其转让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因此,对出资不实的瑕疵股份,只要令其承担补足责任,转让股份的效力仍应受到法律认可;规定股份受让人“合理信赖”其受让股份,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股东出资不实,新老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一、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证券民事纠纷赔偿”司法解释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以下简称“〔1996〕56号函”),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该条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责任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此法律漏洞进行补充。高院[1996]56号函曾引发了验资诉讼风暴,但该函仅限于验资领域,且业内人士很清楚,审计才是注册会计师真正的地雷阵。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股民状告银广夏和中天勤案。虽然此案根据高院通知暂停审理,但目前高院正紧锣密鼓地制订相关司法解释,一旦该司法解释正式出台,证券民事诉讼就可以正式起动。高院“证券民事纠纷赔偿”的司法解释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对造假的注册会计师实施民事制裁提供法律依据,我们要吸取高院〔1996〕56号函...  相似文献   

9.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认定和处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诉讼案件,首先,必须要认定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其次,作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同时,在此基础上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虚假陈述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何计算证券投资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10.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中责任归属的判断基础为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而转让合同效力认定应遵循民法中的合同效力规则。转让合同确认有效或因未撤销、被追认而有效时,应由受让股东单独承担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转让合同确认无效或因被撤销、未追认而归于无效时,对公司的补缴责任除恶意串通情形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外,一般应由出让股东承担,但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则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第28、31、94条对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时,该股东是否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货币财产出资义务时,其他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对此未作明示规定.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解说,并从合伙协议和共同欺诈的角度论证了上述解说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之提出隐名股东(也称显名股东、名义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股东却为他人的实际投资者,也即借他人名义出资之人。公司隐名股东的存在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法院对于如何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已困惑多年,至今仍未达成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法,遇到此类问题多靠法院的自行摸索,个案判决的原则和所援引的依据也相去甚远,从而影响了我国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问题之剖析(一)隐名股东内涵之辨析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股份的人,而公司规范性文件和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却为他人的名字,称其为“股东”是因为其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不表示其出资行为当然会取得股东资格。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并不一定具有股东资格。理论界对隐名股东的称法不一,有称为“假名出资者”,也有称为“隐名投资人”的。与其相对名义上的股东则称为“显名股东”、“挂名股东”、“名义股东”。从广义上来说,隐名股东的出资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以根本不存在的人(虚构者或死人)的名义出资,此类出资人也称冒名股东,狭义上的隐名股东不包括这种情形。对此,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规定:“以虚拟人的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股份认购人的责任。”由此可知,...  相似文献   

13.
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因验资报告被起诉问题,阐述了对验资报告是否虚假的界定标准以及会计师事务验资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认识,提出了若被诉讼,会计师事务所应如何正确面对的见解。  相似文献   

14.
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验资而成被告已屡见不鲜,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公证形象。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验资已在社会上引起巨大震动,给社会多方面带来思考,注册会计师验资的有关法律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相似文献   

15.
董健  张庆林 《大众商务》2010,(2):282-282,284
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但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发生公司股权相关的案件中存在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文章从影响股东资格的因素如实际出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效力进行分析,认为股东资格认定应综合各种证据并区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而采取的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16.
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但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发生公司股权相关的案件中存在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文章从影响股东资格的因素如实际出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效力进行分析,认为股东资格认定应综合各种证据并区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而采取的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17.
探讨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主人本,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虚假验资报告的鉴定标准,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额的鉴定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溯及力,从会计专业法律教育,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事务所人员的结构三个方面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潜在诉讼风险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蒋尧明 《新智慧》2005,(13):24-25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的证券市场赔偿机制真正进人了司法实践阶段,也就是说,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相关责任主体有可能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这里主要是指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行为)而招致投资的民事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中,对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等的界定往往易引发争议,但最核心、  相似文献   

19.
“康美药业”案件一审判决认定虽然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但在证券虚假陈述中依旧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金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在独立董事非故意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如此高昂的连带赔偿数额造成了独立董事风险和收益的极大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康成长。因此,基于中国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标准,宜对独立董事责任进行限缩解释,同时结合责任保险制度和责任限制制度,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扩大独立董事责任承担范围,保障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  相似文献   

20.
蒋尧明 《新智慧》2005,(5):24-25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的证券市场赔偿机制真正进入了司法实践阶段,也就是说,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相关责任主体有可能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这里主要是指会计信息虚似陈述行为)而招致投资的民事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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