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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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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无明确定义,一般认为,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之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票据变造一般应具备以下三要件:  相似文献   

2.
王军 《金融会计》2004,(5):41-41
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但背书必须连续。笔者觉得“背书连续”应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转让签章的连续,即绝对记载事项的连续。《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3.
对票据背书更改内容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目的在于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按照有关的规定,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在背书栏作三项记载:一是被背书人名称,二是背书人签章,三是  相似文献   

4.
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本文从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关于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代理权不存在,是认定票据无权代理的关键,有无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应由代理人承担。关于票据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当承认无权代理的追认制度,并赋予持票人催告本人对票据无权代理进行追认的权利;票据无权代理如未获本人追认,应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而且,它并不以相对人的善意为前提;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是有权代理时本人应负的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应取得与本人同一之权利。  相似文献   

5.
一、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 我国《票据法》没有确认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空白授权支票的要件为: (一)须有空白支票行为人(即授权人)签章 签章是票据行为最起码的要素,是行为人负担票据债务的内在意思的外观表示,没有签章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无效。所谓支票行为人,即授权他人补充空白支票的授权人。  相似文献   

6.
票据权利质押是我国《担保法》和《票据法》明文规定的权利质押形式。但两法对票据设质问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冲突。票据设质的要件应包括几个程序性行为,即设质背书中有“质押”字样、出质人签章及质权人名称、票据的实际交付等。  相似文献   

7.
在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过程中易发生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詹峰 《金融会计》2004,(10):34-34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对如何正确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签章的定义、必须记载事项、金额与日期的填写要求等。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是会遇到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单位与银行之间对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和不可操作性。现将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过程中易发生的几个问题归纳如下,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8.
票据的签章,是确定和证明票据利的重要行为。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在票据法立法之处就以安全性为出发点制定了严格的票据签章形式。但随着时代的变更,暴露出了很多立法上的问题,我们应该进行立法上的修订,以流通性为出发点,更正票据签章的形式。  相似文献   

9.
丁春 《金融会计》2008,(11):28-30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法定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均承认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在被授权人补充完整之前,是未生效的、效力待定的票据,而非不完全票据或无效票据。我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空白票据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空白票据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0.
李齐艳 《金卡工程》2009,13(10):124-124
票据在商事活动中运用地越来越多,我国<票据法>不仅从正面规定了取得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也从反面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或者取得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这主要体现在<票据法>第10条至第12条,本文立足于这三条规定,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以期对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权利取得之限制的规定提出一些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郭晓宇 《金卡工程》2010,14(8):195-195
空白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出票人签名以外的其他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作记载或者不作完全记载,而待持票人予以记载或者补充记载的票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用卡、个人支票等信用工具的大力推广,原有的空白票据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票据实践的需要。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是不完善的,仅规定了空白支票,没有规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给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第1款:支票上未补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最高院于2000年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以五个条文规定了空白票据未填补前的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空白背书及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等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五个条文与我国现行《票据法》构成了我国目前的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虽然规定了空白支票制度,但是对空白补充权的规定极其简单。同时关于空白票据的挂失止付也没有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我国关于空白票据的理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需要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2.
票据退票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1.以"背书不规范、不连续"为由退票.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相似文献   

13.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干确定时再予补记。  相似文献   

14.
我国票据法和相关学理都认为,被伪造人因未在伪造的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故不负票据责任。但如果对票据伪造和签章伪造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就可以在被伪造人和相关善意当事人之间更公平地划分票据责任和票据风险。  相似文献   

15.
<正>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原因关系的影响。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  相似文献   

16.
由于我国针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存在使得银行在票据业务处理中陷入困境,“究竞应否对载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予以付款”成为一大难题。考察现行针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制度,明确银行的付款审查责任,无疑成为银行规避或减少票据支付风险的首要前提。在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票据制度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应完善我国票据立法,明确规定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票据伪造风险负担制度。银行作为票据付款人,不应承担背书伪造的风险责任,只在原则上承担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并且允许存在例外。  相似文献   

17.
从票据法一般原理和基础法理出发,分析我国票据法法律规范,剖析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相关法律规范与《票据法》法律规范以及票据法法理的一致性,论证其"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与"不合理不合法"这三种矛盾状态的具体表现和法律后果。具体涉及到其对票据出票人的签章的规定违背票据法法理,其对汇票的定义违背《票据法》,其对汇票使用的限制违背票据法法理,对本票的特殊规定符合《票据法》却违背票据法法理,对收款人空白支票的规定同时违背《票据法》和票据法理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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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原因关系的影响。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  相似文献   

19.
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票据责任效力指对被伪造人、伪造人、真实签章和付款人的效力问题。非票据责任效力是指票据伪造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票据伪造的种类不同,责任人的范围及其相应责任也不同,应分别探讨其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0.
提到票据市场秩序整顿,主流媒体都归罪于信用不良的企业。该文通过对票据承兑无条件支付制度法理的论述,阐明了承兑银行的第一性的、不可回避的特别票据责任,提出应当通过修改票据法.制定票据流通条例和票据法实施细则来明确承兑银行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建立一套承兑银行的信用评级制度和承兑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来维护和治理我国的票据流通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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