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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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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领域中的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也在不断转换,零售商逐渐在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一些大型零售商滥用这种优势地位激化了其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零售商的优势地位容易导致拖欠、占用供应商贷款,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要挟供应商等问题.从法律关系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应体现意思自治与平等、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二者的关系与这种原则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制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法律,并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多种协调和自律机制.  相似文献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优势地位的后果类似,都限制了市场中的竞争,都应该受反垄断法规制.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区分两者,实际上是把两者混淆在了一起.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另一类则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本文认为反垄断法在以后修订时或者在制定相应指南和实施细则时应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优势地位的关系,将二者一同纳入反垄断法管辖.  相似文献   

3.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通常表现在交易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违背正常的商业习惯和规则,设定并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用优势地位不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场所依赖所产生的交易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在法律属性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为类型上,滥用优势地位包括企业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和个人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应将未经消费者邀请的上门推销明确列入滥用优势地位之中。  相似文献   

4.
一、贯彻执行《办法》应注意的两个问题1.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的关系《办法》规定的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大致可归纳为8种。其中,对于《办法》第十三条(四)、(五)、(六)项规定的零售商以店铺改造、节庆等名义未提供服务而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不同的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应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行贿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体现了商业贿赂行为…  相似文献   

5.
罗力 《市场论坛》2005,(4):47-47
两个经济学家在一起打赌,甲经济学家对乙经济学家说:如果你能吃掉一滩狗屎,我就给你100万元。乙经济学家经不起100万元的诱惑.就真的吃了一滩狗屎.甲只好给了乙100万元。过了一会儿,乙觉得吃了一滩狗屎很恶心,就对甲经济学家说,如果你也吃一滩狗屎.我也给你100万元。甲很心疼那100万元.就也吃了一滩狗屎,于是乙便把100万元退给了甲。过了一会儿,乙经济学家觉得不对味,就对甲经济学家说:我们两个人什么也没有得到,却无端一个人吃了一滩狗屎。甲经济学家想了一会儿说:但是在我们的交换过程中,创造了200万元的GDP呀。  相似文献   

6.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合同是网络交易经营者、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三者之间的电子协议,本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运营形态和技术特点,平台交易规则通常使用格式合同,且合同相对方只有完全接受协议才可以确立交易关系,因此,在当下的网络交易市场中,出现了一些具有强势地位的网络交易平台利用自身优势,以霸王条款的形式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或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成为制约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亟待工商部门加强监管,有效规范。  相似文献   

7.
中国银联是目前我国境内唯一的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应预防和制止其滥用基础网络业务的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发卡和收单等竞争性业务领域的竞争。本文在论证《反垄断法》对中国银联的适用性基础上,着重分析中国银联强制推行POS直联的垄断行为本质,指出其涉嫌滥用基础网络业务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拒绝交易和搭配销售。制止中国银联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不仅需要理清反垄断法监管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关系,还要剥离纵向一体化企业“银联商务”。  相似文献   

8.
界定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直是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本文在阐述某水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首先准确界定了相关市场,然后详细阐述了界定相关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和路径,进而对案件进行了准确定性。  相似文献   

9.
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制度是三大实体制度,即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和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我国还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有三个基本宗旨。一是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支配地位的领域进行垄断。二是禁止企业在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市场上滥用它的地位,对其他的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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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界定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经济优势本身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市场支配地位,也包括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特殊的交易环境中居于有利地位的情形。具备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当他可以控制或影响市场时,他拥有的这种经济优势是一种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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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9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乙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向甲公司提供电子设备若干套,设备的具体数量与型号在双方签订协议的附件中已约定明确。双方还约定,甲公司付清款项后乙公司发货至甲公司仓库。如乙公司未按时履行发货义务,应按照合同总价款(280000元)的千分之四每日承担违约金。2007年12月14日,乙公司发函给甲公司称,由于德国生产商迁移厂址,需将交货期限延至2007年12月19日。2007年12月19日,双方交易的最后一笔设备运抵甲公司仓库。  相似文献   

12.
一、中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为保护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制定了一系列与反限制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有些就涉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内容。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立法时的市场状况,将5种表现较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其中有3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别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既分散,也不完整,缺乏反垄断架构下的统一考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显现出许多问题,其意义与绩效与客观需要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  相似文献   

13.
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妨碍窒息新技术的运用开发,已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规制。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应用《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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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管制跨国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跨国贸易中,受竞争法管制的主要是限制性竞争行为。依《联合国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该行为指凡是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之间的各种协议以及其他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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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三方最基本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结算服务和资信担保,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应该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但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申请人往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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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各地调查来看,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仍有发生,有些行为甚至具有普发性,但限定交易的行为方式不断翻新。各地执法部门应予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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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2006年10月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甲贸易公司与印度乙公司在广交会上达成交易,订立了一份买卖陶瓷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甲公司以CIF HALDIA价格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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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俊 《现代商业》2008,(3):285-286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交易手段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关联企业往往会利用关联交易滥用法人人格,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文试图以“刺破法人面纱”这一原则为制度设计点,在一定条件下否认法人人格,从而调和解决这一矛盾,在经济价值目标和公平正义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20.
《商》2015,(11)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来,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的就尤为突出。尤其是在华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就在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国际芯片巨头——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数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对于高通的调查,此次调查长达14个月,最终,对于高通开出了60.88亿元的巨额罚单。这次的反垄断调查可谓是历史久、金额大,并且在我国反垄断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业界也普遍认为这次的反垄断处罚将成为日后我国反垄断处罚案件的标杆,因此,笔者将以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理论为基础,结合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通过对此次高铁那个案例的简单分析,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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