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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虽然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承保范围是保险公司预先设定的,但在投保人支付附加保费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在基本承保范围之外提供附加承保范围,以满足投保人的多样化需要。  相似文献   

2.
一、董事责任保险概念及其必要性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向公司或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董事责任保险中,投保人是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被保险人则是向公司或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董事。 我国传统企业立法从来没有规定过经营者的善管义务。  相似文献   

3.
赵冰 《上海保险》2009,(6):22-24
今年2月份,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引起了各方热议。其中,在第十六条中新增的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更是引人关注,相关评论和报道近期不断见诸报端。据统计,我国寿险及健康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投保人都是故意隐瞒一些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相似文献   

4.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之所以能够获得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健全的董事民事责任体系;二是符合市场需求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三是各州《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有权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针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困境,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为我国提供了一种路径参考,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着产品责任风险,因此,其可以作为投保人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在签订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投保产品的属性、产品数量与价格、产品使用主体与使用时间、承保区域范围、产品出险记录、出险频率以及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保险费率。  相似文献   

6.
钟可慰  王晓梅 《上海保险》2011,(6):20-24,45
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告知义务系其最重要体现之一。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告知义务人就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告知义务进行了新的界定,其与原《保险法》的  相似文献   

7.
本文运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实证检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购买与上市公司负债能力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公司的负债水平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购买之间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同时上市公司负债的期限,不管是期限结构还是期限水平也都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购买正相关。随后本文对比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效用,结果显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购买对国有上市公司负债能力的作用显著大于非国有上市公司。最后总结并提出包括完善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完善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信息披露等建议。  相似文献   

8.
<正>一、《保险法》第十六条法律条文检视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包含七项条款:第一款规定了投保人的有限告知义务;第二款与第三款分别规定了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与行使要求;第四款与第五款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心态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分别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相应法律后果;第六款规定了保险人禁止反言的义务;第七款对保险事故的内涵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一、董事责任保险中扩展发现期概述 所谓扩展发现期是指在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保险期限届满而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续保协议时,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而获得一个扩展期,对于第三人在该扩展期内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前或保险期限届满前实施的不当行为提起的索赔诉讼,保险人都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0.
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已发展十余年,但仍属起步阶段,当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将美国已发展成熟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内容与我国进行对比,揭示当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需求不足背后多方面的制度层面因素,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合理构建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一附加承保范围,因此,当公司因遭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与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分摊难题并增强公司的赔偿能力,应当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在董事责任保险中附加公司实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2.
孙婵 《中国传媒科技》2013,(Z1):248-248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包括告知义务主体、告知形式、告知时间,等等。这一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在处理保险行业权利义务关系时,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冲突。本文详细介绍了保险法上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及相关制度,希望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完善,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一附加承保范围,因此,当公司因遭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与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分摊难题并增强公司的赔偿能力,应当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在董事责任保险中附加公司实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4.
投保人要申请复效需要补缴保费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因此很多投保人认为复效不如重新投保一份新合同合算。然而,无论从投保条件还是从保费来讲,使原合同复效都是比重新投保更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15.
李从刚  许荣 《金融研究》2020,480(6):188-206
公司治理机制被认为是影响公司违规的重要因素,然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是否会影响公司违规尚未得到充分研究。本文研究发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显著降低公司违规概率,符合监督效应假说。经工具变量法、Heckman两阶段模型和倾向得分匹配法稳健性检验,上述结论依然成立。影响机制分析表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显著降低了公司违规倾向,显著增加了违规后被稽查的概率,并降低了上市公司的第一类代理成本。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监督职能做进一步分析发现:(1)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上市公司经营违规和领导人违规的监督效应更为显著,但对信息披露违规的治理作用并不显著;(2)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发挥的监督职能与股权属性和保险机构股东治理存在替代效应,与外部审计师治理和董事长CEO二职分离存在互补效应;(3)分组检验结果表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公司违规的监督效应在外部监管环境较差或者公司内部信息透明度较高的情况下更加显著。本文既提供了保险合约通过公司治理渠道影响公司违规的证据,同时也表明保险机构通过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一种较为有效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6.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22,(5):102-114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般保险条款外,德国法上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还包括其他合同规定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信息义务条例》规定的信息。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都应当以文本形式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不仅便于保全证据,而且有助于减少纠纷。随着保单模式的废止,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被提前到了投保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前,一定情形下还会延伸到合同存续期间。立法者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弃权行为,并将保险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投保人撤回权期限起算的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限于标准化的信息,投保人自主决定权的全面保障需要保险人咨询义务和一般保险条款订入规则的配套。  相似文献   

17.
李英  梁日新 《审计研究》2023,(1):149-160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否发挥治理作用受到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广泛的关注。因此,本文以2009-2019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审计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降低了审计延迟,提高了审计效率。进一步分析发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审计效率的促进作用在管理层持股比例较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媒体关注度较高、分析师关注度较高以及审计师行业专长较高的企业中更为显著。作用机制检验发现,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提高了内部控制质量,进而降低了审计延迟,提高了审计效率。研究结论丰富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审计效率的相关文献,有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全面理解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广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8.
陆坚 《保险研究》2011,(10):I0006-I0009
如实告知义务源于海上保险,系统论述和制度化始于英国。英国法关于告知义务的立法和判例,一直遵循相当严格的适用原则。如保险业本身的发展一样,这种严格的告知义务规则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告知义务只适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且在告知范围、重要事实的认定、未进行告知的后果等方面都侧重体现...  相似文献   

19.
王斌 《金融博览》2002,(2):43-44
保险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称为可争议期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0.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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