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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敏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5):18-19
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从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案例可以发现,我国董事责任保险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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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董责险,全名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赔偿责任保险,是对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管理职务时,因不当行为导致股东、雇员、政府机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诉讼或调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距2002年1月中国平安和美国丘博公司联合发行中国首个董事责任保险产品至今,董责险在我国发展已有20余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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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是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提供的一种补偿性保险。对我国上市公司而言,董事责任保险既是对董事及高管人员利益的保障,也可帮助股东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亦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以及诉讼费用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并无大多发展空间。为充分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我国在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时,有必要同步完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合理设计董事责任承保范围,规定董事适度支付保险费用,并采取期内索赔式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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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保险业不断开拓新的服务空间和服务领域,国内的上市公司将面临更多的监督,董事及高管也将为自己决策的失误承担更多的责任。而股东维权意识的觉醒也使董事和高管面临的股东诉讼不断增多,董事责任保险作为转嫁风险和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已经成为必然之需。董事责任保险发源于美国,据美国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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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从性质上是一种责任保险,其价值不仅在于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险救济,更深层次上,其可以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董事责任保险是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后由伦敦劳埃德(Lloyd’sofLondon)保险公司率先在美国推出,在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得到较快发展并逐渐成熟。2001年我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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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一附加承保范围,因此,当公司因遭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与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分摊难题并增强公司的赔偿能力,应当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在董事责任保险中附加公司实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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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责任保险概念及其必要性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向公司或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董事责任保险中,投保人是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被保险人则是向公司或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董事。 我国传统企业立法从来没有规定过经营者的善管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