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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卖方和买方就货物出入国境交易而达成的一致协议。在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其法律适用原则上是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我国《涉外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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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明确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另一种方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其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所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于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能导致适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或某项国际公约或某种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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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合同中,我方当事人一般可与对方协商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或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准据法。而如果选择我国合同法或对方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则必须慎重考虑。特殊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坚持订立法律选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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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我方当事人一般可与对方协商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或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准据法。而如果选择我国合同法或对方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则必须慎重考虑。特殊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坚持订立法律选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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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EDI和电子邮件的迅速发展与普及,跨国当事人间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状况越来越多。为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对这一新事物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为广泛适用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对使用电子商务,诸如EDI和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予以适用,有必要对公约的适用范围重新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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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概念的提出与相应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设定 ,并不是国际合同法律体系的首例。对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商事合同通则》中第2 19条 (2)规定 :“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 ,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关于格式条款的具体使用 ,《意大利民法典》第1490条规定 :“在契约的条款或者部分条款是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出的情况下 ,这些条款应当以清晰和易懂的方式写成。”《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 (1)规定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适用订立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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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做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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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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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形式的概念
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而言,只能从“合同形式”的狭义上来理解。为本文研究之目的,“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仅限于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是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涉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形式的具体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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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增多.现代化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诚信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不断的理论总结。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新《合同法》第10条明确指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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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12)
<正> 编辑同志:我从互联网上获得大量的商务信息。从事网上交易,效率高、成本低。但由于网上交易双方不见面,又没有书面合同,我担心上当受骗、对方违约,到时缺乏证据而无法追究。将来信咨询:电子商务,以何为证? 张森张先生:我国现行法律将电子合同确定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于电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虽然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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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4条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仅对在合同订立时他能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引起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通用的两个法规,上述规定明确了国际贸易赔偿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即从可预见性原则出发,当事人对于受害方的费用和利润损失的赔偿均应被限制在合同双方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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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今世界影响最大、运用最广泛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实体法。对于我国法院和有关当事人来说,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该明确以下问题: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营业地在我国,另一方营业地在其他缔约国境内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第二,公约并非适用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第三,公约并非适用国际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第四,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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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当事人除应严格恪守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之外,还须受到已被国际上所普遍接受的指导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的约束。这类原则属于法律中的“弹性条款”的范畴,在一定的条件下,尤其是在合同对某一事项无明确规定时,正确借助于这些一般原则来衡量是非,解决纠纷,常常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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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以下称公约)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公约》在联合国会议上获得通过后于1988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到2013年7月为止,已有79个缔约国批准参与了该公约,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和适用范围。我国于1986年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中国当事人与其它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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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其它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经由一方提出要约(又称发价),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又称接受)而成立的。各国法律对要约与承诺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特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各国在这个问题上分歧很大。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曾做出很大的努力来调合各国在合同成立问题上所存在的分歧,力图使公约提出的法律原则能被各国所接受。该公约的第二部分(第14条至24条)就是专门处理有关合同成立问题的,现将其内容简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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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买卖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被履行时,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是各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有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和中止履行这四种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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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各外贸公司平日使用最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在一些情况下牵涉到法律适用问题。所谓合同的法律适用,又称合同法律选择,是指受理某一国际合同案件的法院,在与合同有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依法院地冲突规则的指引,确定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或哪一种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而合同的准据法(Proper Law),是指一个涉外合同依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必须看到,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请看下述英国枢密院“比奈姆诉迪伯诺”(1924年)的权威性判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