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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凌雁 《新智慧》2004,(11A):56-57
一、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算未来应纳的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纳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似文献   

2.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笔者认为,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  相似文献   

3.
方飞虎 《新智慧》2005,(7):57-57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当处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原先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笔认为,这一处理方法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4.
王盖君 《新智慧》2008,(10):74-75
一、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人以后各期的损益。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公允价值入帐。公允价值高于投出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货),暂计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在发生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业务和资产评估增值业务时,应按捐赠实物资产价值和资产评估增值款扣款未来应交的所得税,暂计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相似文献   

6.
杨芳 《新智慧》2006,(9):71-71
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随着资产使用部门不同,将会记入“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相似文献   

7.
依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为收入。更不能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笔对此有两点疑惑:一是为何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对接受的服务捐赠及退还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8.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但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资产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纳税调整分为以下两部分:  相似文献   

9.
张陶勇 《新智慧》2004,(7A):26-27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中规定了有关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笔对此存在一些疑问和看法,在此提出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10.
吕焱 《新智慧》2002,(3):45-45
《财会月刊》2001年第20期刊登了曾纪澍的《浅析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损赠的核算》一(以下简称“曾”0,对于现行会计制度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提出了异议,曾认为,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不予处置,应在资产价值摊销完毕时,按原确诊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出售或转让,除按一般的固定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转让进行核算外,不 按原接受损赠时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分录同上。但笔认为。这产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而应采用下述方法核算。  相似文献   

11.
林风霞 《新智慧》2005,(4):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12.
林风霞 《新智慧》2005,(10):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13.
文章探讨了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识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同一性。以减少会计与税法不必要的差异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一、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因捐赠物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一方面,我国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收入在“其他收入”账户核算,期末“其他收入”账户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参加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另一方面又规定,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物为固定资产时,应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固定基金”账户,其不影响单位的事业结余,也不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以上同是接受捐赠,但两种处理方法相差较大,缺乏可比性。对此,笔者认为: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可以不通过“其他收入”账户核算,也可不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而是作为事业单位净资产的增加,另设“事业基金”账户反映。这样处理后,同是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便趋于一致,同时,接受捐赠获得的收人直接增加单位的净资产,也比较合理,容易理解。 二、结转自纂基建的核翼 结转自筹基建是指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人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来核算非预算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结转憎况。单位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按转存数记人本科目的借方,平时贷...  相似文献   

15.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而税法基于有关资产在交易的对方“先分解为销售(转让)”且已完税的前提下,规定无形资产的接受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因此,企业在该无形资产摊销或转让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同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  相似文献   

16.
资产减值会计的产生是为了更好地反映资产真实有效的价值,并且向利益相关者传递正确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资产减值会计也给了企业一定的利润操纵空间。在整个资产减值会计过程之中都涉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无疑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导向性的会计准则对于具体的会计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希望通过对现行的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会计进行系统的研究,提高企业资产信息的可靠性,更好地服务于债权人和股东等信息使用者,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7.
曹芳 《新智慧》2009,(2):29-30
一、捐赠、赞助资产的价值捐赠、赞助资产价值是双方基于市场平均价格协商一致的结果。为方便企业对外谈判,财务部门应该向办理捐赠、赞助业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捐赠、赞助介质的基础价格。  相似文献   

18.
李伟毅 《新智慧》2008,(11):57-58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针对成本的核算设置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针对费用的核算设置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科目,针对税金的核算设置了“营业税金和附加”和“所得税费用”科目,针对损失的核算设置了“资产减值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相似文献   

19.
张洪珍 《新智慧》2004,(12A):50-50
现行核算方法。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所获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事业单位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时,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相似文献   

20.
刘长进 《新智慧》2004,(11A):55-55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中有关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上的规定,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简化了账务处理,但仍存在几点不足,现提出如下几点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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