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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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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殿军  王颖 《经济师》2006,(3):55-56
惩罚性赔偿是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惩罚和预防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有关房屋买卖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分析,论述了在房屋买卖中惩罚性条款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等问题,并对惩罚性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对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功能以及适用原则的考察,我们认为,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领域,应该着手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本文从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运用等几个方面对这种赔偿机制进行了研究,以期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它本身不具有补偿性赔偿广泛适用的特征,所以惩罚性赔偿必须在严格的条件下使用。此外对惩罚性赔偿的使用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因为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双刃剑,用的适当,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侵害人不致因为惩罚性赔偿而导致经营困难破走向产,还能够不干扰经济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4种专利损害赔偿方式,司法解释对此也进行了细化。但总体而言,对专利损害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赔偿数额低、诉讼时间长、举证困难等,难以遏制故意侵权和多次侵权,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还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阐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概念及计算方法,比较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分析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判处的被告赔偿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的赔偿,它在补偿原告的同时,更注重于惩罚被告,这有利于遏制不法行为。在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今天,设立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讨论了设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和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设立该制度的法律构想。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是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方式和机制,但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看,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我们对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适用原则等方面加以进一步探讨,以期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功效.  相似文献   

7.
在当今的风险社会里,大规模侵权行为频频出现,不仅对被侵害人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巨大损害,而且也在逐渐威胁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在大规模侵权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较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在救济当事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作用,现实的情况迫使立法者必须突破法学理论的传统束缚,构架出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更能有效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法律机制或规则.在法理与实务界,我们也都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应有的重视,使惩罚性赔偿在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更制度化,常态化.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见诸不同的法律之中,致其责任属性有所偏颇,赔偿方式违背民事责任补偿原则,"罚""赔"概念不清,不特定受害人的权利也未明确,导致其调整功能效果不明显。通过美国"万宝路"案可以看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民事责任属性,汲取其经验,在肯定民事责任属性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现阶段将经济责任属性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予以过渡和修偏,解决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从而起到克服市场失灵和弥补经济执法不力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汪威 《财富时代》2023,(2):94-96
<正>知识产权赔偿额计算缺乏经济学分析,建立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效果相对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是赔偿金的数额难以计算,因此,文章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过程中的困境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0.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叉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唐慧俊 《时代经贸》2011,(10):62-65
对惩罚性赔偿本质的认识不一,导致各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大差异。我国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在立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有关该制度的本质问题也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惩罚性却依然以补偿功能为主的特殊民事责任。在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修改工作中,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和补偿功能作出新的权衡与分配。  相似文献   

12.
贾文鹏 《经济师》2003,(11):49-50
文章通过对民法体系中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其特点的分析 ,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补救措施。并针对当前我国审判实践中这一制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3.
对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界没有任何争议,但不意味着它毫无缺陷。本文在考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效率后,通过模型求得了最优预防的标准,同时认为单纯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以达致最优效率,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完善和改进;对于面向未来的暂时性赔偿和永久性赔偿,它们各自都有优缺点,比较而言,暂时性赔偿的采用更优;对于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不足难以作为支持其存在的理由,环境侵权无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唐慧俊 《时代经贸》2011,(19):62-65
对惩罚性赔偿本质的认识不一,导致各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大差异。我国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往立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有关该制度的本质问题也征我斟学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惩罚性卸依然以补偿功能为主的特殊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对惩罚性赔偿本质的认识不一,导致各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大差异。我国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往立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有关该制度的本质问题也征我斟学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惩罚性卸依然以补偿功能为主的特殊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论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消费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一个争论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消费者”。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对关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为应对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实现充分合理赔偿,学者们纷纷建议加快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以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污染者赔偿责任之外的法定补充赔偿机制。从法学理论和损害赔偿工作实践来看,在立法之初对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价值属性进行研究,明确这一制度具有分配正义价值等三种价值属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8.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性环节。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从而难以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实行有效补救,也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及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理论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我国应在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基础上,将生态环境等自身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通过相关制度构建来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张灿  忽彬 《新经济》2014,(26):50-50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弥补传统以填补损害为核心的补偿性赔偿功能的局限上具有特殊地位。2014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进一步改进。但是,惩罚性赔偿在新消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冲突依然存在,该制度的惩罚性和预防性社会功能的发挥依然有限。  相似文献   

20.
《经济师》2016,(4)
惩罚性赔偿从英国法律诞生以来,在美国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因此也引起了大陆法系众多国家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探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理论争议,大陆法系也逐渐接受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在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其公法私法性质之争,导致其使用的合理性也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但是,随后我国《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司法实践上给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给予了立法支持。文章从法经济学角度,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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