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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买房居民,以夫妻两人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女方因病去世,现男方要求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我们考虑到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在我单位办理了登记备案,即便当事人更改合同,将买房人由双方共同购买改为一方购买,登记机构也应当知道该房屋原来是两人共同购买。对此,登记机构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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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商品房预售引起的纠纷主要集中于迟延交付商品房的违约纠纷和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引起的纠纷。如何解决和预防,笔者有以下思考。
一、应对商品房迟延交付的措施
(一)严格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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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为长期继续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承租人一方难以准确预测未来履约场景,因而极易发生合同僵局。此种僵局的纠纷样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这一问题上意愿完全相反,承租人作为无解除权的违约方希望合同解除,而有解除权的出租人则已锁定利润,主张合同履行。破解此种僵局,本质在于就以下两点问题给出答案:其一,承租人能否从原给付义务中脱离,其法律依据为何;其二,如何确定承租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前者,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以消解原给付义务之约束;对于后者,则可类推适用减损规则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但对此种类推适用应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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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权宏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2):49-51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生效,产生债权请求权,但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四种观点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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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依法按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只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违约行为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和赔偿金在特征上,均具有补偿性。但是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金所不具有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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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合同签订前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的磋商阶段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进入缔约程序后,均应依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尽到诚实,善意、通知,协助和保护的义务.否则,即有可能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遭受损害.则既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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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通常不能直接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在本质上为"将行谈判的预约"。认购书不以预售许可为有效要件,其核心内容为使开发商和认购人负担诚信谈判之义务,但双方并不因此负担必须缔约之义务。在双方诚信谈判仍不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购书自动失去其效力。若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缔结,对方不能强制其实际履行认购书,而只能追究其违反预约之责任,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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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买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即项目运作的初期阶段,就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物业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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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欢平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4):73-78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中责任归属的判断基础为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而转让合同效力认定应遵循民法中的合同效力规则。转让合同确认有效或因未撤销、被追认而有效时,应由受让股东单独承担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转让合同确认无效或因被撤销、未追认而归于无效时,对公司的补缴责任除恶意串通情形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外,一般应由出让股东承担,但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则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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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义务。就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该理解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购房人有权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然而法律并未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因此,法律应明文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把预售合同登记的时限规定为30日,这给预售人留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预售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因此,应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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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双方之间频繁接触。形成一定信赖关系,但因一方的过错往往会使合同不成立,使另一方遭受损失,这时。就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和存在于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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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验室检验,校准活动促进实验室在任何一项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明确应承担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把公开、公平、无歧视性原则作为开展检测活动的承诺和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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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筑工程合同是明确承包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经济内容的协议,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中双方最高行为的准则。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中涉及内容较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强化施工合同的管理,以此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维护企业法规权益。本文就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方法与重点等进行了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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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合同、期货合同、期权合同和互换合同是衍生工具常见的四种类型。其中远期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承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购买和提供某种金融资产而签订的合约,远期合同的交易对象虽然在未来交割,但交易对象的数量、规格、交割时间和交割价格却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合同一旦签订,买卖双方都必须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双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均拥有金融工具交换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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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监理工程师以业主和承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保证工程质量,并用较低的工程成本按期完成工程项目为目的,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准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