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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对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按规定抽取样品(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检样品)送市质检所检验。经检验,该批水泥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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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对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按规定抽取样品(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检样品)送市质检所检验。经检验,该批水泥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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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监督》2009,(4):24-25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应如何处理该水泥厂的违法行为》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某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一家水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水泥厂仓库内水泥用普通编织袋袋装,每袋标注净含量50kg,共计有200吨。水泥包装袋现场拍照取证确认;捡查中经邀请的专业计量检定人员按规范对该同一批次水泥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是水泥存在计量短少现象。该厂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复检。据该厂负责人供述,为节约成本,共进普通编织袋8万条用于包装,货值金额计26400元,已使用5.7万条,其余的在检查后已全部退回厂家。但对此类案件如何判罚,执法人员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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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10期刊登的《学校食堂使用无证产品如何定性》案例,由于执法人员对“经营活动”理解不同,造成了定性和处理上的南辕北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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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6)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4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自用"产品如何处理》一案,介绍了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按规定抽取样品送检,经检验该批水泥不合格。而这时该企业却声称这批水泥是用于自建道路的,并不对外销售。对于本案的处理,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3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文章刊出后,得到了各地读者的广泛关注,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意见。但是,绝大数读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称该批水泥用于自建道路是一种事后的辩解,而真正的目的还是用于销售。现将部分读者的文章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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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7):20-21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5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批高压电力电缆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根据群众举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承建的C工程工地的物资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物资仓库有规格为YJV22 3×70的电力电缆5卷,每卷定尺1000米,共5000米,该批电力电缆生产销售单位为D市的E公司。执法人员对该批产品进行了抽样并提取了产品合格证和报监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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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敏恒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10):17-17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某水泥厂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水泥厂使用的水泥包装袋涉嫌质量问题。于是,执法人员分别对水泥和包装袋进行了抽样,经相关质检所检验,最后认定水泥产品合格,水泥包装袋不合格。执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件时发生了分歧,有以下3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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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6):16-17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4期“抛砖引玉”栏日刊登的《企业配料表能否作为判罚依据》一文,提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执法依据问题。引发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广泛的探讨,现摘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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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3):20-21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本案该依据何法规处罚乳业公司》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1年5月6日,山西省某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县的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共存放6种规格型号的乳味饮料;其产品包装上配料表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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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9):22-23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7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批果汁饮料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2年4月25日,A县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生产的C果汁饮料进行检查,在添加剂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有添加黄原胶(这种饮料经查GB2760是可以添加的,添加的量也在GB2_760规定范围之内),黄原胶虽然不是明胶,但执法人员为慎重起见,还是对现场库存的黄原胶(60公斤)和添加了这批黄原胶的C果汁饮料(500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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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明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12):9-9
某市电信部门从外地购回一批钢绞线用作架设通讯电缆的辅助材料。当地质检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该钢绞线为不合格品,于是将其定性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对电信部门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是执法人员对该法律条文理解的错误。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所指的“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过程中直接向服务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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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8):18-19
案情回顾刊登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7年第6期"抛砖引玉"栏目中的《六种意见谁正确》一文,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建材公司成品库中对一批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计量检查,发现标注50kg的水泥,20袋总重量为940kg,同一批号的水泥共有2000吨。同时,该建材公司在其下属的第二水泥厂扩建了一个新的水泥粉磨站,且尚未获得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属于无证生产。对于这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理,在执法人员中产生了6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的来信非常踊跃。其中,大多数读者同意文章中第5种处理方案,只有第2种处理意见无人提及。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文章附后,仅供参考,并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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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2):14-15
刊登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中的《对该食品厂应如何施罚》一案。叙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某食品厂无证生产“山西陈醋”。同时伪造注册商标、名牌标志、免检标志、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及本厂生产许可证。对于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例。在执法人员中竟然产生了6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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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2):20-21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获证企业擅自更改车间布局如何进行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4年11月14日,S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M企业擅自改变了生产布局,与生产许可证发证时的布局不一致,且改变后的生产车间卫生条件较差。根据该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及时重新进行换证申请工作。经与企业沟通,企业愿意将改动后的布局重新调整回来,恢复至获证时的原状。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