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0 毫秒
1.
方圆 《国际市场》2007,(9):61-61
我是四川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前年,我们银行和当地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协议到期后,该公司一直没有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虽然我们之间曾经也签署过一份《抵押合同》,但是该合同没有被实际履行。现我们银行一直在向其催讨款项,但至今仍无结果。请问,为解决这一纠纷、是否可以选择仲裁?选用何种仲裁方式最节约成本又最有效率?  相似文献   

2.
方圆仲裁员: 您好!我是一家德国公司在上海新设立的独资企业的法务主管,对于仲裁这种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很感兴趣,因而想在我们公司的相关合同模本中载八仲裁条款。不过,我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了解甚少、可否请您介绍一些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现状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方圆 《国际市场》2007,(6):68-69
方圆仲裁员,您好! 我们公司是一家设立在杭州的外商投资企业,近日与另一家国内公司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杭州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英语。”  相似文献   

4.
方圆仲裁员:您好!我们是一家中国进出口公司,与一家境外贸易公司签订了多个来料加工合同和一般贸易合同,由于对方未及时付清各份合同项下余款,我们准备提起仲裁申请,追索拖欠款项。经我们了解,对方可能要申请破产。有人告诉我们,可以适用仲裁中的简易  相似文献   

5.
方圆 《国际市场》2008,(3):56-56
方圆仲裁员: 您好!我们是一家设立在江苏的服装加工企业。近日收到贵会秘书处寄来的仲裁通知,告知贵会已受理某外贸公司诉我司因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而产生争议的仲裁案。  相似文献   

6.
现行机构仲裁浓重的行政色彩偏离仲裁机构本身之属性,其设立和管理上的行政色彩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而作为另一种仲裁形式的临时仲裁被现行法排斥,这种立法模式使得我国与外国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不对等。基于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完善仲裁制度、保护当事人利益、解决仲裁形式单一化的需要,我国亟需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应该在思想观念上转变且体现仲裁的非国内化;重新定义仲裁协议规范;确立临时仲裁员制度并适时建立仲裁协会;承认现有社会团体组织之临时仲裁权。以上尝试可在仲裁机构必要协助下完成。  相似文献   

7.
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当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订有仲裁协议情况下,债权人能否依据仲裁协议行使代位权,理论和实践还存在争议,本文从可行性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8.
方圆 《国际市场》2008,(2):54-54
方仲裁员: 您好!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最近可能要在内地进行仲裁,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仲裁员的选定问题。所以我们想详细了解一下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何种方式组成的。我们作为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对于选定仲裁员能有怎样的参与程度。期待您的回复。  相似文献   

9.
案例国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2006年6月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服装。关于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原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根据当时存在的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原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照合同的规定开始向B公司提供服装。B公司开始尚能按合同规定向A公司  相似文献   

10.
长时间以来,仲裁当事人的确定标准基本上遵循"字面签署标准",该标准在大部分合同关系中,即仲裁协议签字人和仲裁当事人一致的情况下被适用固然没有问题。但实务中,特别是贸易领域,有一些合同,仲裁当事人和签字人并不相同,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如果对"字面签署标准"僵硬适用,则对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非常不利。  相似文献   

11.
马颖慧  刘伦 《商业科技》2014,(32):295-296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的仲裁制度进入了一个黄金发展阶段,仲裁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认可。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的仲裁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本文对仲裁制度的含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做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目标,这对于如何使仲裁在我国司法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进一步提高仲裁解决纠纷的效率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方圆 《国际市场》2007,(7):72-72
方圆仲裁员: 我是一个中国公民,我与美国A公司于今年签订了一份销售代理协议,约定由我代理该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他们的产品。我按协议约定支付了保证金,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为该公司销售了一定数量的产品。但该公司至今未支付相应代理费用,而且还通知我终止合作关系。我欲依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  相似文献   

13.
合同仲裁条款中,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往往是洽商的内容之一。作为一项防范性条款,合同双方都较为容易让步以利合同的达成。而选择有影响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也是很平常的情况。但笔者切身的经历告诉我们,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其结果可能出现的差别是巨大的,当事人必须慎行。1996年我内地两家纺织企业(以下分称“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从韩国某公司(下称“外方”)以同样价格各购买某纺织设备若干台,合同条款基本相同。甲公司合同金额为444万美元(设备100台),乙公司合同金额为288.60万美元(设备65台);交货期为1996年12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为:定金…  相似文献   

14.
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15.
梁希玲 《商业科技》2009,(1):281-282
商事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求仲裁协议须是书面的、独立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确定的,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宜遵循特殊程序。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意见》与《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施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意味着临时仲裁制度开始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得到落实。当前我国临时仲裁制度面临以下困境:仲裁协议的“三个特定”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临时仲裁裁决和机构裁决之间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衔接体系,仲裁庭的自主权也容易受到司法的过度干预。这些困境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历史原因导致我国临时仲裁的观念落后,进而带来立法上的滞后;其二,由于未找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应的制度定位而引发相互竞争和排斥。为了突破困境,首先,通过渐进修法和释法确立临时仲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确立其合法性基础;其次,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应明确“三个特定”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明确仲裁庭的法定权限,保障仲裁庭的自主性;最后,推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有机结合和错位发展,确保临时仲裁制度在施行中可以充分彰显其制度特色。  相似文献   

17.
《三联竞争力》2010,(8):85-85
2010年初,在北京家乐福工作的女工盛某因其在怀孕后被公司辞退,将家乐福告上法庭,要求家乐福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补偿。但劳动仲裁机关驳回了她的诉求,原因是她的劳务合同是与一家劳务公司签署的,并非家乐福。  相似文献   

18.
王莹丽 《商业研究》2011,(6):207-212
我国临时仲裁机制的缺失带来了种种弊端,作为完善路径的选择,我国可以采用"试点方式"逐步将临时仲裁机制引入仲裁体系。当前金融仲裁方兴未艾,金融纠纷解决的特性及其对临时仲裁的需求,使得金融仲裁成为进行临时仲裁"试点"工作的适当领域。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可从临时金融仲裁的法律地位与基本原则、仲裁协议内容与效力、仲裁员选任与监督、与仲裁机构的支持及法院对临时金融仲裁的监督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9.
王冠群 《消费导刊》2009,(11):125-125
国际商事仲裁中新型争议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牵涉到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仲裁制度的本质、价值取向以及仲裁协议相对性的突破等为仲裁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0.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