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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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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农地问题与农地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农地制度是依据1952年《农地法》的制定演变而来,《农地法》的颁布实施诞生了战后日本农业的零细规模、分散分布的私有权保护的"自耕农民"农地制度。为了缓解因农地利用限制方面影响农业经营规模扩大的障碍,1970年起日本相继实施了多次相关促进"农地流动化"的租地经营政策与"农地连片化"制度政策的农地改革,解除了限制农地租借行为的相关内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经营规模扩大。相关农地改革政策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出现了农地所有者对于农地被转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期待,大量耕作放弃地的出现而影响农地集中及经营规模扩大,农地被无秩序利用等其它农地问题。文章通过对日本1952年以来实施的相关农地法律改革内容的整理与剖析,从日本农地问题所在、日本农地制度改革相关内容、影响农地集中的其它问题、农地利用秩序改革理念等4个方面分析阐述了日本农地问题与农地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指出了农地所有者对于农地被转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期待、大量耕作放弃地的发生、不在村农地所有者增加等3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农地集中及经营规模扩大,从健全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机制、解决农业委员会成员的利益相反立场、统一农地管理与运行组织等3个侧面提示了日本农地利用秩序改革理念与方向。  相似文献   

2.
<正>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衡量现代农业组织化、社会化程度的主要标志,核心是解决"谁来种地"和经营效益问题。优化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加大农业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形成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促进农业经营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社会化的有机结合。现阶段,优化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做好以下三方  相似文献   

3.
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制度特征与发展取向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快速推进的工业化进程和独具特色的"三权分置"农地制度安排,使得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呈现出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利益共享的内生制度特征,由此决定了不同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不同环节、不同层面的差异化功能定位和分工,也明确了政府在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行为导向。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内部、外部环境因素来看,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将表现出分层化、规模化、专业化、协同化、企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取向。  相似文献   

4.
<正>借鉴日本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做法,在推进我国农地经营规模扩大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借鉴日本做法,以农地整合为抓手,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尤其要加大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农地互换的支持力度,为机械化作业和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二是拓宽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的培养渠道。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民工返乡和有知识、爱农业的城市各类人员下乡发展现代农业。发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5.
日本农地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农地法》为基础的五部基本法律,它们对日本农地制度的所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内容涉及耕作者法律地位、农业规模经营制度、农业振兴地域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土地改良制度等。日本农地法律制度体系具有系统性、明确性和互补性的特点。日本农地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农地法律制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当前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均遭遇到由于制度的合成谬误导致的制度瓶颈。贵州省盘州市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改革的抓手,以"农民变股东"的方式将原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股权;土地股份合作社再以农地经营权作价入股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地变资本"实现了农地权利的双重置换,真正实现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设想。与此相应,应出台配套法律制度,真正释放制度变革的巨大红利。  相似文献   

7.
张曦 《南方农村》2014,(5):28-31
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应居于主体地位,表现在农民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主体,是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主体,是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主体。而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主体地位严重缺失,制约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主要表现在农民文化水平偏低,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缺失;农地产权关系不清,农民产权主体地位缺失;组织化程度低,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缺失。因此必须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重构农村土地制度,增强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能力,着力提升农民的农地产权主体地位;创新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增强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着力提升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加快农民组织化建设,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着力提升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四川省崇州市积极进行农业改革,探索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制度——“农业共营制”,该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崇州市现代农业的发展。分析了该制度的内涵、起源和成效,并用SWOT分析法研究其内部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提出了完善“农业共营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当代日本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其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先后制定了以保护耕作者权利为主题的《农地法》、以农地开发整理为主旨的《土地改良法》、以农地用途划分为中心的.《关于农业振兴地域的法律》和以促进农业综合发展为主导的《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等一系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促使了日本农地高效利用和农业经济快速发展,而且对战后日本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顺利转型做出了积极贡献。日本的做法对中国今后的改革有着重要启示,就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使用和保护的法律制度,重视农村建设和农业经济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0.
研究目的:分析经营规模、农地契约特征对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整治行为与程度的影响。研究方法:采用Probit和Tobit模型对465位经营者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1)对于绝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对农地整治积极性存在微弱的负向影响;(2)农地经营面积和转入比例对土地类整治积极性存在负向影响,但相对设施类整治,农业经营者开展土地类整治的积极性更低;(3)契约价格、契约形式、契约对象为村集体、转入农地时具有担保等契约特征对农业经营者农地整治积极性存在显著影响,但契约时长的影响并不显著。研究结论:现阶段要提高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农地整治积极性,有必要从多方面完善农地契约,而扩大农地流转规模和延长契约期限不一定有效。  相似文献   

11.
研究目的:分析经营规模、农地契约特征对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整治行为与程度的影响。研究方法:采用Probit和Tobit模型对465位经营者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1)对于绝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对农地整治积极性存在微弱的负向影响;(2)农地经营面积和转入比例对土地类整治积极性存在负向影响,但相对设施类整治,农业经营者开展土地类整治的积极性更低;(3)契约价格、契约形式、契约对象为村集体、转入农地时具有担保等契约特征对农业经营者农地整治积极性存在显著影响,但契约时长的影响并不显著。研究结论:现阶段要提高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农地整治积极性,有必要从多方面完善农地契约,而扩大农地流转规模和延长契约期限不一定有效。  相似文献   

12.
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实现农地连片经营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本文把以自主治理为核心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拓展至协同治理情景,并结合江苏盐城亭湖区的改革实践,分析如何在农地细碎化治理的同时,让小农户和规模农业经营主体都能获得合意面积的连片农地。研究发现:农地连片经营能够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可用耕地面积、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但是,由于涉及多个相关主体且异质性农户的农地经营需求不同,“小田并大田”的集体行动难以达成。亭湖区的经验表明:构建发挥各方积极性的协同治理机制,提供具有充分包容性的制度安排,以“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方式推动改革,是改变农地细碎化利用状况、实现“大小兼容”农地连片经营的有效途径;“政府支持+村民自治”是推行“小田并大田”的重要思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经营权的“统”,赋予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统”新内涵。本文研究认为,在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强化政府的引导支持,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提高制度供给的灵活性,形成尊重农民意愿的包容性改革路径;实现相关主体的协同治理,注重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  相似文献   

13.
日本农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和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与中国虽然农业发展水平不同,但在农业生产组织结构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都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规模狭小;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等.要准确把握日本的农地流转制度的特点,首先要了解日本的土地制度的变迁.  相似文献   

14.
日本脱离农地零碎化发展农地规模化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专门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有农地规模化经营偏向的财政金融措施;培植农地规模经营主体。其农地规模化实践有着重要的理论支撑:首先是农业规模经济理论和最小农地经营规模理论;其次是家庭农场的一定优势与反转农地流转方向的理论;第三是现代农业经济必须适度调控理论。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应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遵循日本的农地规模化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5.
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是安徽省宿州市"两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早在2012年11月,宿州市就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战略举措来抓。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市已认定家庭农场3342家,比上年  相似文献   

16.
"三权分置"是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为提升农业经营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农业经营的实践形态显示,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并未提升资本化耕种的农业经营收益,也难以提升村集体范围内农地产权正式转移的水平。农业经营体制在"统"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方案,阻碍了农地产权设置在"分"的层面发挥出高效的制度效能。切实回应农地利用中实际耕者的地权诉求,解决农地细碎化、村集体内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过高、土地经营权配置不充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社会纠纷等问题,需要围绕农地高效利用,在"三权分置"下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统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7.
建立农地流转保障粮食安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地流转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是实现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非农化"、"非粮化"生产行为已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了新的威胁。为此,本文从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管理、生产体系任务分解等方面构建了保障粮食安全的约束机制;从社会化服务、财政补贴、科技支撑等方面构建了"农地农用"、"农地粮用"的粮食生产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8.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农地流转具有密切的关系:农地流转是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加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中农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存在所有者主体多元化和界定不清等问题;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三是土地流转中农村居民点的处理难度大,农民安置成本高;四是土地流转方式单一,土地收益分配不均。对策建议:一要加强地籍管理,明晰土地产权;二要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力度;三要妥善处理农地流转与农民安置的关系;四要采用多种农地流转模式,保障流转双方利益。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沪郊1135户农户问卷调查资料为基础,分析了劳动力转移条件下上海郊区现代农业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问题:本地农业劳动力总量不足、老龄化现象严重、文化素质偏低、外来农业劳动力难以成为生产经营主体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现代农业难以为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着力培育新生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地使用权流转及适度规模经营等政策建议,以期有益于沪郊现代农业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0.
本文围绕"如何才能使农地‘三权分置’是有效的"命题,从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农地产权结构细分对"三权分置"构成的约束及其组织治理的角度进行研究。结果发现,(1)在农业生产特点下,家庭经营的重要性使得需要除去人身属性进而以财产权性质流动的农地使用权细分要求,对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构成了分置结果上的两难约束;(2)农业发展本身对农地处分权从流转权到抵押权细分的内在要求,对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也构成了方式选择上的实质约束;(3)面对上述双重约束,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在治理上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有效组织途径,同时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路径。启示在于,在通过农地经营权流动与集中、建立和发展多种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需要保障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并加强与其他主体、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的合作共赢;同时,在当前农地抵押贷款机制的设计与探索中要注意到农地流转对农地经营权抵押的影响会因流转方式的不同而变化。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农地入股的物权流转可能保障农地抵押权实现。如何更好建立与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值得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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