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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的含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的“受益人”中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法》中及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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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所谓保险受益人只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无受益人这一概念。但在保险实践中,受益人有时也出现在某些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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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有受益人概念适用"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受益人概念是否可以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做出了明确的否定.<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然而,在保险理论界,仍然有学者认为受益人概念可以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保险实务上也出现了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有受益人概念,关系到受益人概念与体系的完善问题,因此,本文拟对相关观点予以分析,以廓清受益人概念的适用范围上的迷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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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偶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爱心;为子女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关心。这些保险有的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有的以投保人为受益人,也有的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很少发生纠葛。但若夫妻离婚,保险往往引发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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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偶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爱心;为子女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关心。这些保险有的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有的以投保人为受益人,也有的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很少发生纠葛。但若夫妻离婚,保险往往引发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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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湖南)》2006,(16)
所谓道德风险即指出于不良动机,违反诚信,人为故意制造危险事故的可能性。如被保险人故意纵火图谋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等等。传统意义上对保险道德风险主体的理解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受益人)一方,笔者认为这是有欠周密的,道德风险的主体还应当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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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形时,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相对。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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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在生效后将根据投保人缴费情况产生个人账户价值。该账户维系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权益,账户价值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应归属于投保人或受益人。个人账户价值的保密性与安全性关乎保险责任的履行,应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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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德风险即指出于不良动机,违反诚信,人为故意制造危险事故的可能性.如被保险人故意纵火图谋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等等.传统意义上对保险道德风险主体的理解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受益人)一方,笔者认为这是有欠周密的,道德风险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保险人一方,如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保险从业人员与被保险人内外勾结骗取赔款等.对于这种风险,保险公司除了不予赔付以外,还要依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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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确定受益人的方式包括依法定继承顺序或指定受益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依保全作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全与理赔已经在行业内被视为客户服务的两个重要的相关环节,两者存在相互关联性。受益人变更后的理赔更是人寿保险合同处理过程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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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其法律后果是保险人一概免责。这一法律规定受到学者的诸多质疑,但对于其法律后果之设计,至今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情形,是否要考虑受益人或其他关系人利益之保护?若答案为是,那为什么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对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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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创新出关于贷记卡不良保险,尤其在白金贷记卡和大额分期业务上的保险产品。其次是推出贷记卡不良保险。一是信用保险,由总行信用卡中心牵头,各一级分行为投保人与相应的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信用卡中心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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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宁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0,(5):91-94
现实生活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为逃避自身的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自身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使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该如何平衡受益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呢?本文在分析了英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该以合理平衡保险受益权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债权人债权的利益关系的立法宗旨出发,在《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保险受益权的保护及限制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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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或称保险欺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保险法》中对保险欺诈在表述上仅做了狭义的概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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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