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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赵晓钧 《新金融》2011,(12):33-36
中国金融市场在此次危机过后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协调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成为摆在中国金融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在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采用的适用于产品创新的重要监管理念。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构建金融监管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必要分析、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有效经验,引入投资者适当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又可应对国际金融市场风起云涌的产品创新"浪潮"的冲击。  相似文献   

2.
中国金融市场在此次危机过后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协调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成为摆在中国金融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在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采用的适用于产品创新的重要监管理念。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构建金融监管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必要分析、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有效经验,引入投资者适当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又可应对国际金融市场风起云涌的产品创新浪潮的冲击。  相似文献   

3.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几年迅速发展成为国内资产管理行业重要的市场载体。随着投资者数量规模的迅速增大,对于投资者的合格认定也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金融市场实施分业监管,对于不同金融产品、金融主体有不同的合格投资者认定规则。但在法律方面,目前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合格投资者"有所规定;在规章制度方面,我国制度大部分只对投资门槛有刚性设定,其他因素设定较少。银行理财业务是重要的金融产品来源,但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依然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监管规则不统一、门槛设定起点高、设定因素单一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亟需监管加以规范和调整。本文建议从提升法律主体地位、加强监管协调、改善门槛设定、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角度,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方法,为银行理财业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4.
我国初步构建了以包括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为核心的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制度。在资管市场告别过渡期,迈入全面严格监管的新时代之际,审视和反思这一制度的司法实践,将有助于完善个人投资者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我国的资管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持。  相似文献   

5.
智能投顾作为金融科技下新兴的一种服务模式,是2016年后在我国发展起来的.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不难看出在普惠金融的大背景下,我国开始强调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目前来看,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智能投顾存在性质、责任义务体系不明,缺乏对算法的统一标准和监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监管不到位等...  相似文献   

6.
井漫 《西南金融》2020,(4):65-77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保护、完善券商内部治理、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还存在着投资者分类保护与现实脱节、投资者权利救济难以实现等现实问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具有讨论价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证监会以"买者有责"为核心,形成了以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为内容的适当性理论基础,而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在信赖利益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理论基础的延伸与发展。国外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客户适当性、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上述方面虽有一定发展,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今后的发展重点应更多放在立法模式选择、投资者分类制度、投资者教育机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  相似文献   

7.
姚瑶 《南方金融》2017,(11):84-91
无论从风险配置的效益、信赖利益的保护抑或平台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由股权众筹平台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都具有合理性。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将其法律地位类同于证券公司,而是对其所蕴含的功能进行回应。作为融合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功能的新型机构,平台需要承担的只是"低度"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职能难以被传统金融机构居间人的法律定位所涵盖,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牌照的特殊金融机构更为适宜,能够有效避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平台的法律地位之间出现矛盾。构建股权众筹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平台要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实施精准分类、提供差异化服务;平台由于对股权众筹项目信息审核失职而承担责任要执行"重大过错"标准;平台对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提示和说明要融合互联网技术特性进行制度设计;平台对股权众筹项目信息要从传统上以推介为主转为以警示为主;平台由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8.
回顾分析"原油宝"事件,发现在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未受到恰当的保护,存在金融消费者素养有待提升、金融机构没有恰当履行风险管理义务、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监管盲点等问题.本文提出,应借鉴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和立法经验,通过深化金融消费者教育、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行为规制等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和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日趋复杂的形势下,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划分,以便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要求日益突出,为此,国内外已经开始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本文通过国内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对比分析,试图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境外金融产品投资中的客户适当性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境外金融立法中均要求市场中介机构履行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通过借鉴境外相关的立法及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目前证券期货市场正在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文提出了监管机构应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立足于树立中介机构理性选择客户的理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相似文献   

11.
随着金融科技创新不断涌现和金融科技行业的蓬勃发展,金融业务模式改变,金融效率以及金融服务可得性逐步提高,金融科技创新带来全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在销售具有产品设计复杂化、技术主导效率化、宣传方式多样化、交易灵活便捷化、客户群体广泛化等特点的金融科技产品时,存在适当性义务履行疏漏问题,表现为了解客户义务履行不充分,了解产品义务履行不够专业,适当推介义务履行不当以及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新技术的运用强化金融机构了解用户的责任,在对金融科技产品进行精准分类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和金融科技产品的智能化适配,并对金融科技产品进行差异化信息披露.  相似文献   

12.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投资者分类问题、第二是产品分级问题、第三是适当性义务的差异履行问题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有关适当性管理的内容散见于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公募基金销售、私募基金募集、受托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融资融券、债券交易等市场、产品的监管规则和自律  相似文献   

13.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法律界定是金融法研究不可回避的前沿课题。后危机时代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服务与产品的综合化使得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概念在某个领域具有了共同的性质,世界发达国家都通过完善法律加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而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定义还存在争议,法律上尚未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概念,导致现实中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无法通过法律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厘清金融市场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法律界定的争议焦点,确定两者的法律概念,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法》,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14.
郑彧 《证券市场导报》2021,(3):62-68,77
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近年来国际上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趋势。行为监管要求将原有单纯满足监管规范要件的“形式合规”转向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结果目标的“实质合规”,由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呈现出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转向。同样地,本次修法将以往中国证监会具体、细化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上升为抽象的法定义务,这就决定了券商在销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以所谓的“程序合规”作为其完成“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标准,而应以“程序合规+实质合规”来证明其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的满足。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监管新思路。  相似文献   

15.
智能投顾基于创新性、效率性及经济性等功能特征,改变了传统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及投资决策方式,我国目前亟待建立并完善智能投顾的监管制度体系。在明确智能投顾制度界定的基础上,探究我国智能投顾发展面临的制度风险,提出应当以促进金融行业发展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在市场准入、牌照发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义义务及技术治理等维度对制度予以完善,以期契合我国智能投顾发展的市场需求,在实现金融创新的同时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6.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  相似文献   

17.
银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依赖银行的内部审查,缺乏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管,缺乏事后救济的方式和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能加强资本市场风险管控,对投资者具有明显的保护作用。因此,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投资时应当关注其风险变化,明确此类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免投资者适当性失效。文章通过对“原油宝”事件的反思,对金融衍生品的合规性与投资者适当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8.
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产品与服务日益普及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不仅是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更是其社会责任义务。本文对2021年度黑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审计调查问卷进行分析,梳理当前黑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制约因素,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9.
徐慧娟 《金融论坛》2005,10(1):57-60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因此"为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了解,维护公众对金融制度的信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管目标.英国采用的金融巡视员制度是实现该项监管目标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详细介绍了英国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的成立背景、职责和运作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在金融制度的设计、实施和评价中适当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并维持消费者对我国金融制度的信心,从而保证我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健地发展等建议.  相似文献   

20.
根据金融十二五规划,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将获得更充分的发展,适当性规则作为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要件,重要性日益突出,内涵也将与时俱进。目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当性规则的法制现状主要存在银行立法过于原则、证券立法门类繁多、客户分类易成为金融机构限制交易的手段、尽职调查义务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对此,参考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关于客户分类、尽职调查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立法经验,构建并完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当性规则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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