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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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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翟莹莹 《大众商务》2010,(1):218-218
近年来随着住宅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我国有关于此的规定却是几近空白。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如何承担,不仅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符合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分散社会风险及维护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住宅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我国有关于此的规定却是几近空白。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如何承担,不仅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符合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分散社会风险及维护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3.
在互联网上查询相关资料,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屡屡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针对这类案件法院的处理可谓多种多样,因为缺失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撑.从目前的现象,比较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责任、公平责任发表个人短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制解释的思路如下:客观上确认该罪的复合性法益与抽象危险犯属性,法益包括发票管理秩序与税收征管制度,本罪符合抽象危险犯所要求的法益侵害程度与证明方式;主观上要求"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两种情形下具有偷逃、骗取税款目的,依据在于本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特征。在判断虚开与税款流失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考察开票方纳税情况、受票方抵扣资格、代开情形下的税率是否一致、是否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认定偷逃、骗取税款目的时,应考察被告人对虚开是否知情、交易记录的真实性、资金流的性质、虚开发票的用途。  相似文献   

5.
文章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类别做出了简单的阐述,分别对造成危险以及造成实害的法律适用规制做出分析,对各种竞合方式做出了刑法界定。  相似文献   

6.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实施补偿。该规定的合理性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学者认为现有的法学理论支撑不了该规定。但是,采用经济学理论对高空抛物责任承担的社会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实施补偿的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地减少高空抛物行为,提高社会福利。该法律规定具有其内在的经济学合理性,是现有条件下最具社会效率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高空抛物成为令人谈之色变的社会公害。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都市中从高楼抛掷(丢弃)物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其中不乏造成各类伤亡的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的相关规定,但由于高空抛(坠)物案件的复杂性,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文章试图分析这类案件发生的引发因素,并着力解决其存在的司法困境。  相似文献   

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新增的加重情节的规定有助于刑事立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之间在一般情况下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共犯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入刑的原因既有现实的压力、民意的要求,还因为我国对于危险驾驶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增设危险驾驶罪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认同。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对人民的法益提前予以保护,符合国际刑事立法的潮流,也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的法治原则,体现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的一些关于危险驾驶的案例和数据看来,危险驾驶入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基本上达到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台湾地区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不能未遂,即"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对此,台湾学者围绕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以及性质、危险的界定等存在争论。与此相对,我国刑法在未完成罪中仅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及量刑原则,并未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和处罚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此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提前介入之举,但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需从实行行为、犯罪地点、刑罚处罚三方面对入罪路径进行限缩。该罪的罪过类型系针对安全驾驶秩序而言,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心理状态可有多种类型。该罪可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法条竞合,不同情况遵循各自的处断原则,偏一竞合时以全面评价优先,交叉竞合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1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其中作为本罪前提的犯罪即本犯在本罪犯罪构成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本犯的犯罪主体无论是正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本犯也必须成立犯罪,只要符合本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并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就够了。本犯是否受到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也不影响本罪成立。  相似文献   

13.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危险犯不存在积极中止,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危险犯存在积极中止。危险犯可分为抽象的危险犯和具体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不存在积极中止,具体的危险犯则存在积极中止。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作为刑讯逼供罪的加重结果,按刑讯逼供罪处罚,而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应是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中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5.
在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形式理性与基于危害后果的处罚必要性的实质理性之间,“口袋罪”选择了后者,是对罪刑法定“不得已”的背离.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进行同类解释的“相当性”见解属于基于事物本质的相似性而类比推理的类型化思维,但依然缺乏形式的制约,过度的类型化容易回溯至原先社会危害性统制一切的局面,并且“相当”与否也因人而异.基于对过度“类型化”的实质思维的限制,宜倡导实行行为“定型化”.定型是对类型的扬弃,是对过度类型化的修正,而非对类型的完全否弃,是“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的融通与互补.立即废止“口袋罪”的现实可能性不大,但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应当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在立法上“定型化”,成为具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行行为.在司法中需要对“公共”、具体危险、相当与否做出审慎、严格限定,这又需要司法理念的转变与更新.  相似文献   

16.
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类罪名、章罪名,被规定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二章,仅次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重视和予以重点打击的态度。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准确界定,无疑对正确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7.
重新界定了危险犯的概念,认为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只是危险犯的成立标志,而不是既遂标志。在此基础上,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的主动排除行为应定性为危险犯的中止犯。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仅仅依靠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严重危害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治.从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等方面分析,结果都表明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是必要的且具有可行性.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使其适应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各地出现了许多飙车案、醉酒驾驶案,造成了惨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鉴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对此类行为处罚的不足,人们对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呼声不断,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学界还有一些争论,主要是对本罪属于间...  相似文献   

20.
强迫交易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强迫交易罪中交易的种类包括购买商品、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四种形式,交易的方式包括暴力和威胁的方法,交易的商品包括虚拟财产、伪劣产品,但是不包括商业秘密和违禁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范围不包括非法行为。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手段不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种伤害他人,威胁手段包括对人身和财物实施暴力威胁,也包括揭发隐私等精神威胁。认定强迫交易罪的交易行为必须区分与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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