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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施振荣,张庚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产生的依据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债关系外的第三人,在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后,向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让与。第三人在取得让与的债权后,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 相似文献
2.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但是该权利在部分保险中却遇到了行使上的困境。当第三者的偿债能力无法同时且足额的满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实务中的处理方法无法统一。理论界对此提出三种不同的观点,但仍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处理模式。因此,有必要在部分保险中建立以被保险人利益优先为主、保险人利益兼顾的处理模式,以期解决实务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困境。 相似文献
3.
试驾人驾驶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汽车,因试驾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区分不同的险种来确定保险人对试驾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简言之,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对试驾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试驾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4.
刘沛佩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7(5):50-55
保险代位求偿权这一看似合理的制度在不足额保险下遇到了行使上的障碍.当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剩余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的权利应优先得到满足。但目前的立法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依然没能摆脱旧有制度缺失的桎梏.因此,有必要在不足额保险下建立以被保险人利益优先为原则的行权模式,并相应地构建法定连带债权制度来彰显保险法的要义。 相似文献
5.
刘宁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3):81-83
完善保险代位权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的保险代位权制度在《保险法》几经修正后已逐渐趋于完善,但在有些方面仍存在争议与质疑。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上,应赞成“肯定说”,但应以其本质特征为判断标准,有必要修正使用范围的限制。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上,应肯定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6.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5)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很多重要问题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立法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中争议不断。文章主要通过引入案例的方式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对案例进行简要的介绍,并提出焦点问题;第二部分则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重点论述,着重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当事人和解以及承运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第三部分是研究启示,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保险法的建议,促进保险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相似文献
7.
一项法律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相当程度上依赖立法的科学与司法的准确。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处理都找不到依据,主张权利的地位得不到保障。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很大程度上归结于缺乏具体有力的法律规范,而非制度品格的科学性。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不需要标新立异的思想光辉,而是价值的实现。因此,当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理想与现实中出现偏差时,我们现在所应做的,不是对它的怀疑与责难,却是更加包容与关切的眼光,致力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保险法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娅丽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6):35-36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险业的发展,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应相应予以扩大,除财产保险外人身保险中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也应部分适用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9.
偶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7,(3):68-71
“保险公司未赔偿的部分”和“惩罚性赔偿”均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因而也就不属于代位求偿权范畴.在运输合同预先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下,承运人驾驶员因为过错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得依《侵权责任法》规定请求侵权赔偿,亦即保险公司赔偿后得以驾驶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侵权赔偿责任为由代位求偿. 相似文献
10.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又颇具特色的制度,它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在适用范围、行使对象及因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产生的受偿顺序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尚需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位制度的设立,为保障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被保险人双重得利以及防止第三人脱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的实力已相当雄厚,此时保险代位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无遗,保险代位制度正面临着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2.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兰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1):59-61
再保险合同是对保险风险进行二次分散的民商事法律合同。我国再保险合同在法律属性、不利解释原则适用、原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及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应从制定专门的再保险合同自体法、弱化再保险合同法律法规的行政化、明确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14.
陈兰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5,18(1):59-61
再保险合同是对保险风险进行二次分散的民商事法律合同.我国再保险合同在法律属性、不利解释原则适用、原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及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应从制定专门的再保险合同自体法、弱化再保险合同法律法规的行政化、明确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责任保险中,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的过程中,享有决定、和解以及进行抗辩的权利。但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一权利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甚至导致纠纷发生。为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加强对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参与权的内容及其效果的分析,并将其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联系起来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6.
穆宇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57-63
2018年7月3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使责任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由合同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然而,其仅仅关注到保险人有权参与和解过程,并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出了规定,对于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和解过程的控制程度以及不当行使和... 相似文献
17.
行政追偿权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追偿直接关涉行政权力与公民财产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行政效率与行政公正的权衡,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而时行政追偿权属性的科学解读是从宏现上构建高效公正的行政追偿朝度的基础。本文从行政追偿立法的一般性考察入手,在深刘剖析行政惩戒权说和代位求偿权说并且吸收其精华的基础上,重构了行政追偿权属性的理论:源自行政契约的行政法上的债权说。 相似文献
18.
开征社会保险税势在必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经海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4):44-46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来源总是日益突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因其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只能由财政出资,而社会保险人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要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则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现收现付制度下的社会保险将难以抵档中国即将来临的老龄化高峰,必须转向部分积累制,最后实行完全积累制。而积累基金存在的必要条件就是开征社会保险税,保证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19.
20.
胡三荣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36-38
货物运输保险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即保险合同一般都与运输合同一起存在于货物运输过程中,而且往往先有货物运输,后有货运保险。货物运输应遵循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货运合同)约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货运合同是指托运人为完成一定数量的货物运输任务,约定承动人使用商定的运输工具(如火车、汽车、飞机等),在约定的时间(即运输期限)内,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交由收货人收货并收取运输费用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运人的最基本义务是安全运输,即在承运货物时必须做到小心谨慎,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免受各种损害,平安到达目的地,并将货物完好地交付收货人。若承运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其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运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某一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保险责任范围,则应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货主(即被保险人)损失;若依照货运合同约定属承运人责任所致,则应由承运人按运输合同约定赔偿收货人(也即被保险)损失。这就是说,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保险标的损失,可能同时存在两个赔偿主体,即保险人和承运人。那么,在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后,保险人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我个人认为关键处理好三个问题:一、如何正确界定承运人责任;二、因承运人责任造成保险货物受损后保险人如何正确理赔;三、保险人赔偿后如何向承运人先例代位求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