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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保险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非海上保险以及非海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人,或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影响如何,在实践中都成了问题。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若干程序性问题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2.
长期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双重性质,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享有到的所有利益,包括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以及退保时的保险现金价值,均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根据保险精算原理演绎后,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保险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作为退保金的保单现金价值只是保费累积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并非绝对相互独立的关系.司法机关在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尊重保险精算原理,是尊重整个保险共同体利益的体现.  相似文献   
3.
随着汽车消费越来越大众化,由于试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侵权责任纠纷之外,保险公司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试驾人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试驾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试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另一些法院则仍旧将试驾人视为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肯定保险公司对其享有代位求偿权。出现这样的分歧的根本坂因在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追求的误读以及对相关险种中被保险人概念的忽略。笔者认为,如果事故是因试驾人过错造成的,需要区分相关保险的性质,根据不同的险种确定保险人是否对试驾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简言之,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4.
5.
试驾人驾驶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汽车,因试驾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区分不同的险种来确定保险人对试驾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简言之,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对试驾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试驾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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