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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也应当在可被收回之列。但是该条同样规定了收回程序中需包含政府部门的批准,导致实践中收回权主体不清,权利主体过于被动,非权利主体参与过多。同时,权利行使程序不明确以及救济规范缺位也阻碍了宅基地收回的进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权的性质、真正的权利主体以及收回条件,有助于使基本处于虚置状态的宅基地收回权更加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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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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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下房地产市场的资金现状,以及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委托代理改革中所有权和监管权两权分离的改革要求,应该分阶段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认定违约性闲置土地收回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土地资源监管权的表现;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因受让人开发商的违约而解除,后续的处理应该认为是平等主体间私法意义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平衡政府部门、开发商、购房者和抵押权人等各方利益。同时,当开发商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也应允许其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以违约方的身份主动解除合同,及时止损。土地管理部门也应该审慎使用违约性收回,将其作为最后手段。对于返还后的土地出让金也要合理分配,土地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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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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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孝侠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2):24-25
一、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主体界定
狭义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可以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而本文所言的是广义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从核算内容方面来讲,包括房产的开发建造及销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等。其会计主体并非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且既有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历史渊源的延续,也有现代管理体制下的核算特色,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所涉及的会计主体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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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房地产公司2002年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得某市A区一宗450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取得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应于2003年4月20日开始进行首期270亩土地的开发建设。但投资80亩土地的开发建设后房地产公司因资产周转困难,没有能力再次投资对其余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一直闲置未用。2007年,某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房地产公司中止开发建设未经批准,要求依法收回房地产公司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公司却认为既然已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何时开发利用是自己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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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一般企业(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反映,而是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反映,除非该土地使用权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此两种情况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反映,非本文论述的内容。一、三通一平等的账务处理三通指的是通水、通电和通路,一平指的是平整场地,可以进行施工。现阶段,一般企业非公益用途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一般通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招、拍、挂"的方式从一级市场取得,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取得。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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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常见的一项费用支出,该支出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而在计算税收时,会计与税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处理的规定不尽相同,在计算税收时,应严格区分。文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补充或修改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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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处理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但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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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换地的会计处理以房换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无偿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某商业公司(乙方)合作建房,由乙方出地,甲方出资建房。房屋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按6:4的比例各分得6000平方米和4000平方米房屋。乙方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300万元,评估价值400万元,甲方实际出资60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下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的会计处理表面来看,甲方与乙方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均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没有对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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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土地面临“收回”,土地供应操作体系日益健全2005年8月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解除北京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的38宗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38宗土地中,不乏如银泰置业、上海复地、北京城建、金融街、北京万年花城及北京太平洋城这样的知名房地产开发商手中的用地,其中银泰中心、新天嘉园及万年花城也都在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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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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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旧区改造项目中,土地拆迁是项重要步骤。近年来,社会对于"拆迁"较为敏感,成为了城市建设中的"隐疾"。为解决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矛盾,较为普遍的做法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先期支付土地拆迁费用,政府随后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在土地出让金中予以抵扣。笔者以为,政府通过开发企业"融资"开发土地的做法,在二、三线城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一操作模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风险,试做如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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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会遇到与政府置换土地业务,进行财税处理时要特别注意防范相关风险。本文通过分析《财务与会计》刊登的一篇文章,对其中财税处理提出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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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时,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此款项应冲减土地成本,这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结果有着较大影响。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时计入递延收益,并在销售期内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但每年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该款项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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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会计中的投资行为,企业如果仅仅是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无须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企业持有以备将来增值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属于投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出现完全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综合上述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予取消,相关内容可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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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会计中的投资行为,企业如果仅仅是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无须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企业持有以备将来增值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属于投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出现完全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综合上述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予取消,相关内容可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