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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商法与经济法这两大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历来备受关注,在我国法学界亦不例外。法律规范是构成部门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而强制性规范则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以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切入点,首先阐述了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具体规定,然后分析了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最后重点分析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2.
马燕 《中国商办工业》2008,20(3):256-257
《公司法》是一个由强制性条款和自治性条款结合而成的法律,其强制性和自治性的比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有所不同。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的比重降低了许多,但是作为综合性法律《公司法》还承担着规范公司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因此,新《公司法》中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的特点是法定优于约定,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立法态度。  相似文献   

3.
强制性规范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无法通过相互协议约定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存在异同。比较分析两者的个性和共性,有助于区分两者本质,并有针对的实施防止商法公法化的措施,以保障商主体间意思自治,维护商人效益。  相似文献   

4.
马燕 《现代商贸工业》2008,20(3):256-257
《公司法》是一个由强制性条款和自治性条款结合而成的法律,其强制性和自治性的比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有所不同。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的比重降低了许多,但是作为综合性法律《公司法》还承担着规范公司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因此,新《公司法》中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的特点是法定优于约定,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立法态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得到完善以及优化,民法可说是自由的王国,而司法自治是民法的最为基本的原则,但是民法保护的不只是个人的自由,也是人人的自由。在民法规范当中也多是体现自治性的规范,但是人们对强制性的规范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存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严格来说,强制性规范是通过公法采进行规范的,而强制性也是民法当中的最为主要的特征。该文则主要对民法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分析。对其内容进行深刻的反思并加以优化,希望通过此次研究对实际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6.
桂玉 《商场现代化》2005,(30):272-273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要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尽可能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信用关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完善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信用的建立和完善,遏制"恶"的泛滥.从根本上说,一定的信用主体只能在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来从事信用活动;信用主体可以违背一定的信用规范而不受制裁,但却决不允许破坏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制度约束作为一种外在的他律约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可以通过外在的压力,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建立和形成人们既定的利益关系结构.从制度所具有的使行为规范化、有序化,以及对人的行为要求具有一般化和普遍化的角度看,制度约束与道德要求具有相同性,但制度约束与道德要求的不同在于它的强制性,它是社会组织以某种形式制定和颁布,用以调整、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硬性"准则,是一种"必须";而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的道德要求则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应当".在缺少相应的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短期效益,极有可能突破作为道德范畴或道德层面上的诚实守信这一弱约束形式而损害他人利益.因此,要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制体系.  相似文献   

7.
陈沐 《北方经贸》2014,(6):107-108,113
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一般是以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而展开的。需要在厘清强制性规范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进而总结出判断合同效力的工具。其中法解释及将个案类型化将是重要的分析工具。规范目的解释是法解释中最有利的工具。类型化个案的过程中需要对强制规范所禁止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进行深刻地剖析。最后,如若想在法律保护的利益类型中找到与特定的合同效力后果相对应的规律,是难以达成的,也是不切实际的。一定的利益分类有助于我们厘清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但是倘若要深入研究违反强制规范的合同效力后果之时,还是需要具体探求规范背后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强制性规范,并且为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该款条文中所提的"法律、行政法规"也为强制性规范,该"强制性规范"不仅囊括《公司法》中关于禁止公司股东、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利益的相关规定,也包含了刑法、行政法、民法总则、民商事法、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其凭借较大的国家强制力以降低在公司决议无效中所体现的代理问题之成本并给予处于弱势的公司参与人以适度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9.
论商法的本质属性——基于商法的强制性规范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苇 《现代商贸工业》2009,21(21):245-246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反映了商法公法化的趋势。认真对待商法的强制性,是商法理性化的一个基本前提,商法的强制性主要是基于市场交易的安全需要和技术需要而产生的,是实现交易效率的技术手段,而非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产物。商法本质上为私法,强制性与私法自治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违背的。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在宏观层面可以借助对公司法规范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的途径加以界定;在具体实践中还需相关主体结合具体条文及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和判断,正确行使权力或职权处理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法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11.
《中国检验检疫》2003,(1):20-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代理申办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一部法律规范适用效果的好与坏,是否有漏洞,能否满足调整社会的需要,是否还有哪些关系和事实不能被现今法条所调整,法官是最有发言权的.法官成为法律解释的主体,拥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3.
李丽君 《商》2013,(21):287-287
目前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制度规翊l显得不够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仅仅局限于对逮捕等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对冻结、扣钾、搜查等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在实践中频频出现的现象是一味地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因此,应立足于我国现状,相关部门应作出努力以改善这一方面的现状。  相似文献   

14.
一、法条竞合的认定及其处理法条竞合,是指由于各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的规定,使相对人的一次行为同时触犯检验检疫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文,或者在触犯检验检疫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触犯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而构成数个可罚性之违法行为,但数个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只在数个法条中适用一法条,排斥其他,认定为一事予以处罚。法条竞合违法行为的特点有三:第一,相对人只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即同一行为主体基于一个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持续性行为或一次性行为。  相似文献   

15.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与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相似文献   

16.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行政主体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实现其行政法的规范理念一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7.
商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有私法的性质,商法,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有着自己的私法属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法的公法性色彩也在逐渐的显现,并且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商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有私法的性质,商法,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有着自己的私法属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法的公法性色彩也在逐渐的显现,并且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商》2016,(14):238-239
通说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民事合同属于传统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律部门属于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手段、范围上均有很大的区别,民法中关于合同的基本规范也很少在劳动合同中提起。但笔者认为,起源于民事雇佣合同的劳动合同与其本源具有历史性的一致性,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民法应当是基本市场规则。合同法中的那些基本规范,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约责任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仍然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在劳动合同缺乏具体规则适用、或适用具体规则将导致不公正时,应当允许适用民事合同法的一般性规范。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本质上属于非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然而十几年来《通则》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与日俱增。《通则》适用过程中如何协调法院地强制性规则和其他强制性规则存在很多理论盲点与实践难题。总的原则是法院地强制性规则具有优先地位,其他强制性规则视具体情形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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