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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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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上的亏损弥补和纳税中的亏损弥补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在实务中,即便是经验丰富的财会人员,也可能对这两个概念混淆不清,因此也就出现了一些不妥当的做法。本文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辨析,使它们之间的差异明朗化,以期对财会人员实务工作有所帮助。一、会计亏损和纳税亏损的涵义  相似文献   

2.
会计上的亏损弥补和纳税中的亏损弥补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在实务中,即便是经验丰富的财会人员,也可能对这两个概念混淆不清,因此也就出现了一些不妥当的做法。本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辨析,使它们之间的差异明朗化,以期对财会人员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企业对亏损弥补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亏损弥补的帐务处理也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制度的建立也应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但现行会计制度对亏损弥补的帐务处理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相关性核算原则的要求.为了能及时、清晰地反映亏损弥补情况,应在“利润分配”总帐科目下,增设相应的明细科目以提供详细的亏损弥补信息。  相似文献   

4.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年度亏损的弥补问题,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  相似文献   

5.
曹全清 《新智慧》2006,(1):67-67
《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年第8期刊登了郑庆华、杨丽嫒同志的《刍议会计亏损和纳税亏损的弥补》(以下简称《郑》)一。《郑》深入浅出地论述了会计亏损和纳税亏损的弥补以及两的关系和差异,笔读罢受益匪浅,但对其中“资本公积不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观点不敢苟同。《郑》认为,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不包括法定公益金和资本公积。而笔认为,资本公积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  相似文献   

6.
企业收益调整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税法中的亏损弥补政策。企业可通过合理调整年度所得来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从而进行纳税筹划。对于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外资企业,若各分支机构各有盈亏,且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此时就可申请合并纳税,选择较优的亏损弥补方案,充分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除亏损弥补政策外,税法对外资企业还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许多优惠政策都与“开始获利年度”有关,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开始获利年度的出现时间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利用亏损弥补政策进行纳税筹划1.合理调整年度所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可见,企业可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在估计盈利较少的年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数额标准内将准予扣除项目充分列支,同时适当少取得收入(如年终销售后移等),使该年度出现亏损;在其后年度采取相反的方法实现盈利(如内资企业将以前年度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出售等),以便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来减轻企业税负。若在亏损弥补期内企业...  相似文献   

7.
关于资本公积补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在实务中很少见到,在理论上也历来不为人们所重视.最近,有的上市公司以<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特别是以其在资产和债务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巨额资本公积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如何弥补亏损,尚没有统一的认识,明确这一问题,对于规范企业的资产、债务重组行为及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刘宏 《新智慧》2008,(4):12-13
2006年7月25日,飞彩股份提出的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采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引发了人们的争议。笔者就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法律依据,以及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产生的影响和应该考虑的因素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纳税亏损的有关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似文献   

10.
孙洪德 《新智慧》2007,(7):29-30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许多国家的所得税法也都有对公司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延续抵减盈利年度利润的规定,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经济发展,即所谓的经营亏损的前溯和后转。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可见,资本公积是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的。那么,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呢?本文拟作以下分析。1.具有准资本性质的一般资本公积只能按照规定用于转增资本。顾名思义,资本公积的本质在于“资本”和“公积”。也就是说,资本公积一方面应该是投入资本,具有准资本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应是公共所有。资本公积既然具有准资本的性质,毋庸置疑,它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与此同时,如果资本公积的内容真正体现了“资本”和“公积”的本质,它就不能用来弥补亏损。这是因为,资本公积是投入的准资本,如果用来弥补亏损,就会和经营收益混为一体。从其本质可知,资本公积减少的实质是资本的收回,而经营收益则是资本运用的结果。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无异于通过增加投资来弥补亏损,这不符合资本保全原则。虽然依据相关规定,在公司发生巨额亏损时,公司可以减少资本,但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就不能向投资者反映出注册资本的减少。一些上市公司企图通过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掩盖经营业绩不佳的状况,这不符合“会计必须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  相似文献   

12.
曹伟 《新智慧》2004,(3A):22-23
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是财务与会计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对于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或不明确,或容易产生歧义,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相似文献   

13.
朱树艺 《新智慧》2005,(10):28-29
一、税前补亏、税后补亏和补亏控制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以所得税前的利润(即企业的利润总额,下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称为税前补亏。  相似文献   

14.
李红梅  马友强 《新智慧》2005,(12):38-39
企业收益调整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税法中的亏损弥补政策。企业可通过合理调整年度所得来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从而进行纳税筹划。对于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外资企业,若各分支机构各有盈亏,且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此时就可申请合并纳税,选择较优的亏损弥补方案,充分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除亏损弥补政策外,税法对外资企业还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许多优惠政策都与“开始获利年度”有关,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开始获利年度的出现时间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5.
刘斌  刘灿辉 《新智慧》2007,(6):33-34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的当期无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6.
现行利润分配表的统一格式为:以“净利润”为起点,加计“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后,再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传统的格式下,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则对利润分配表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若为负数,且按税法规定既有应在税前进行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又有应在税后进行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如果按表式将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一律填列在“年初未分配利润”栏,就分不清是税前弥补还是税后弥补了。从表式的顺序看,一般可将其理解为税后弥补。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对利润分配表的格式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以“利润总额”为起点,先进行税前补亏,计缴所得税后再进行税后补亏,然后进行提取基金和股利的分配。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表格式如下:上表相对于传统格式的利润分配表而言,主要是增加了前面三行的内容。调整虽不大,但更符合现行账务处理顺序,一、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亏损数以“ ”填列)所得税二、本年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以“-”号填列)其他转入三、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2345678……本年实际上年项目行次实际…………也更符合明晰性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相似文献   

17.
一、经营亏损对所得税的影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经营亏损只能从以后年度抵减,不能从以前年度抵减,即只能后转,不能前溯。而其他各国所得税法一般都规定本期的经营亏损既可前溯,也可后转。前溯的时间从1年到3年不等。所谓前溯,是指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向前追抵应税收益,从税法规定的过去期限内已交的所得税款中办理退税;所谓后转,则是指前溯期限的应税收益总额尚不足以抵补应税亏损时,其差额允许向后转抵应税收益,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抵减应付所得税款。二、我国应允许经营亏损前溯笔者认为,我国所得税法应允许企业的经营亏损前溯,原因如下:1.前溯时,企业能真正收到退税款用于弥补亏损,这对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使企业尽快扭亏为盈非常有利;而后转时,企业只能抵减应付所得税款,并无现金流入,而且企业持续亏损,则无法享受到这种税收的优惠。2.企业发生亏损,除当年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外,有可能是以前年度经营隐患的原因。如果上年多计了收入或少列支了费用,也会导致下一年收入减少或费用...  相似文献   

18.
资本公积用途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红玲 《新智慧》2005,(10):67-67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可见,资本公积是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的。那么.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呢?本拟作以下分析。  相似文献   

19.
刘志堂  嵇大海 《新智慧》2008,(10):38-39
本文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待弥补亏损的纳税控制 1.一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相似文献   

20.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利润,而只被确认为资本公积。这样上市公司想依靠债务重组快速“扭亏为盈”似乎不再可行。然而,近期一些面临ST或PT窘境的上市公司为渡过难关,又提出了新的方案———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资本。”由于该条款中的“公积金”并没指明是盈余公积还是资本公积,一些业内人士便认为,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其法律依据,甚至认为这将意味着上市公司又有了扭亏为盈的新出路,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一,以资本公积补亏有悖于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初衷。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将重组产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债务重组将不会再产生巨额的报表利润,从而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大大提高。因此,上市公司如果以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等于又回到了利用债务重组产生的利润弥补亏损的老路上,使会计报表相关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其二,从资本公积的来源看,用资本公积补亏并不合适。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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