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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保障经济安全、促进交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原则与私法自治精神之间的冲突及其保守与僵化的弊端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而逐渐显现。从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及局限性分析出发,阐述物权法定缓和说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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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界对侵权归责原则之“责”理解不一,其实质是对“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两个民法概念以及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如何进行区分和理解的问题。《物权法》对民事责任形式采取了概括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学者认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除损害赔偿外尚囊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实质上,在理清有关概念和理论后,容易疏导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仅与损害赔偿有关。即使在大陆法系和英关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中,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也仅与损害赔偿关联。而非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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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 ,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而且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文章主要从上述几点出发 ,对区分原则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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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之争议
物权请求权又称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极圆满状态的权利,具体分为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学者争议颇多,概括而言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否定说,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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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纪虎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3(2):59-60,62
担保物权会发生竞合的现象已为民法理论及立法所肯定。本文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典型担保物权竞合的位序规则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公示公信在先原则是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位序规则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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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不动产登记其具有公信力,导致立法价值与法律条文逻辑不一致,经不起体系解释的推敲.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原则,通过对这些制度及原则相关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研究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价值取向与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契合度,为现今 《物权法编》(草案)编纂提供一种价值及条文体系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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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登记时抗主义试图结合公示的公信力,让物权变动昭告天下.其本质上是意思主义.这就使得对抗主义在努力兼得意思主义和公示实质主义两种模式之优点的同时,也带来了两种模式联体作用所产生的矛盾效果:有对抗力的物权与无对抗力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两个物权皆系依法取得,都是适格法权,理应受同等保护,然而基于标的物的不可分割性,两个物权必然相克,损害物权的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并实际上对恶意串通予以不当激励,形成尖锐的利益冲突.应当理顺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的逻辑体系,统一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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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依赖于物质而生存的,人们不可能仅凭一己所有之物就能够满足自己的所有需求,所以不得不借用他人之物以供自己之需求。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大分工的基础之上,各个行业分工更具专业化与精细化,自己所有之物更是不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就必然发生了。包括债权性利用他人之物与物权性利用他人之物等等行为。由此可见,用益物权必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事实上也确实是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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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权结构原理对权力社会化的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是绝对排他性支配的基本物权和被动物权;发挥效用过程的动态物权是源自社会性而进行外在性限制的相对物权,是直接产生收入的主动物权;它们不是两种并列存在的物权,而是以物为客体的、有内在联系的两种状态。动态物权把在相互依存中获得收入的能力称为权力,属于市场权力。与权利、权力、产权、财产等西方财产权相銜接,是贯通经济学和西方财产权的轴心。社会性是动态物权社会化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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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分立还是合一:一个经济学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定物权法的目的是要定份止争、发挥物的效用,《物权法(草案)》却对物权之“物”缺乏明确界定,法学的“一物一权”原则涉及到该问题,但是对于“一物”的认识并不统一。其实,法学的物权与经济学的产权概念相对应,从经济学的角度,如果交易双方信息完全,物权的设置不会引起矛盾和纠纷、影响物的效用发挥,物理形态上多个物的物权可以合一、也可以分立;如果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物品的替代和互补程度以及所处市场结构不同,物权的设置将影响物的效用发挥,并易引起矛盾和纠纷,必须视具体情况进行物权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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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指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森林资源的物权,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权。林权是由森林资源所有权作为上位权以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下位权组成的有机体系。按照不同主体的利益要协调兼顾和具体设定的权利要明确易行等原则,按照权利内容可将林权分为所有权性质的林权、用益物权性质的林权和担保物权性质的林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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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从英美法系中移植到大陆法系中,由于各国文化和法律传统存在差异,对“信托”的描述和规定也有所不同,但都没有脱离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本理念。建立信托公示登记制度,既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信托物权特性的必然体现。我国应考虑对有关信托公示登记的规定进行修正,以期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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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利军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2,(2):44-45
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都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标的物和留置权标的物的条件互不相对抗,所以在实践中存在两权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情形。本就此种情形下留置权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的观点,从经济分析、法律救济、风险规避、公平原则、效益原则等方面做一些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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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主要地位,在进行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研究时,应从全方位的角度和不同的类型进行区分,了解民法典和担保物权的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研究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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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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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体系中占据支配地位,而物权行为又是物权变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物权行为以其所蕴含的深邃的法学思想和高超的法律技术,在理论上独树一帜;另一方面,它也以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提高、维护交易公正的功能价值,在实践中对物权变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应当肯定物权行为理论,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