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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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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它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在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组成部分.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入手,重点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并对我国现行规定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2.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3.
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但是近些年来人们对其的关注度却在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是落实《物权法》的重要措施。不动产登记就是物权公示,也就是在不动产产生变化变动的状况下将公开变动的信息资料更好地应用于在不动产排他领域之中。如今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还不够健全,所以就需要在具体工作中继续不断加以强化。本文剖析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原则,并探讨了新形势下推进不动产登记管理的主要举措。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颁布了《物权法》加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借鉴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先进的理念,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简要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国际法学新的发展趋势;公证制度的预防纠纷功能和优势可以弥补我国现行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是可行性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也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及我国现实国情需要.  相似文献   

6.
《商业会计》2007,(4):5-5
买房应办理物权登记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7.
统一登记后,对联网信息的查询将更为便利和有效,登记事项的变动也变得更为便捷,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复抵押、拆零抵押等物权欺诈现象“登记”与“统一登记”,虽只有数字之差,却含意迥异。对于不动产,我国早已采取“登记取得”的法律模式。土地被称为“财产之母”,不动产的产权在所有物权中无疑是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依“登记产生权利”的不动产确权规则,登记为不动产的产权清晰与产权流转带来  相似文献   

8.
《商业会计》2007,(5):24-25
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9.
于大水 《商业研究》2004,(16):170-172
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一种具有物权特点的债权登记,登记与否不应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同于商品房物权变动登记的法律效力,如果预售登记与物权登记发生效力冲突,应优先确认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张靖渝 《中国市场》2014,(30):191-192
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与行使,为不动产的快速流转及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但是目前不动产登记较为混乱,主要体现在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不统一,土地、房屋、矿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分别对不同的不动产物权拥有登记管理权,使得登记过程复杂且成本较高。2013年11月20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民众和媒体马上从中解读出"反腐""控房价"等效果,2014年6月将出台相关条例,本文从登记现状、新制度意义和具体做法等角度初探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以期切实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效率和效果。  相似文献   

11.
《商》2015,(21):213-214
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成立,但该原因行为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其本身不能直接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变动取决于公示的完成。具体来讲,区分原则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时生效,该原因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尚须公示方法的完成,即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同时,公示形式的完成也仅仅是物权变动的条件,并非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物权变动上的瑕疵不能反射到原因行为之上并影响原因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抵押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比较常见的融资行为,它对交易各方取之所需、敷之所用均有益处。不动产抵押,就是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等不动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是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来规定的。这种立法设定带来了许多弊端,甚至助长了不守信用的行为。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目的的分析,阐释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得出抵押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必要前提,而不应作为债权成立的必要前提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谢芳 《商》2013,(9Z):306-306
中国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由此带来的诸多弊端日益凸显,解决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的根本,在于从法理层面理顺不动产物权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和行政管辖制度。本文从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性质,分析了不动产分散登记的现状、弊端,探讨了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几个基本问题,特别是提出了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构想。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统一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物权公示手段。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文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体性与差异性进行了研究,以及不动产登记整体性与差异性两者的辩证关系,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提出了一些建议,从而使不动产登记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采取的是对抗主义,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登记,有别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是公示物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需要结合当下情况,不断完善立法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尽快建立快速、统一、简捷、效能的动产物权登记体制,完善登记不实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张庆华  朱秀英 《商业研究》2006,(15):121-122
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较大漏洞。将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的抵押公示模式统一起来,使动产抵押权成为具有排他效力的名符其实的物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担保法上的的公示补强制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上的“通知登记制度”,确立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为公示主义。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的通常做法建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显现我国物权立法进步,对保障购房人利益防止出售方恶意违约起到很大作用,然而我国的预告登记规定不仅过于简单,原则性太强缺乏必要操作性,而且预告登记制度内在结构和与其它制度的衔接也有较多冲突.本文从总结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和程序等三个方面的成败得失入手,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商》2015,(41):244-245
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作为经济生活中一极为重要的资产,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处分、交易等。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与法制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相比稍略落后。为赶超当前世界不动产立法发展的趋势,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成为促进我国物权制度发展和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介绍,但是缺乏全面和详细的阐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以及与现实生活处理不动产登记的纠纷并没有很好的提出完整的解决条例。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效力,再进一步描述我国现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包括行政色彩太浓厚,公信力不足,公开制度不完善。文章最后笔者根据登记制度的缺陷提出三项完善建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实质审查制度和完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确立有重要意义。简单介绍预告登记及开展预告登记的前提条件,分析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中的一些注意事项。探讨受理登记财产的约定为夫妻中一方所有时应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徐燕 《消费导刊》2013,(11):202-202
我国当前法律对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性质并无认定分学术界内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也有不同认识,有私法性质理解,也有公法性质理解。通过综合整理与中间角度判断,登记具体行为实际表现为不同阶段和不同要素的组成过程,这些不同阶段和不同要素的组成内容具体表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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