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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张庆华  朱秀英 《商业研究》2006,(15):121-122
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较大漏洞。将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的抵押公示模式统一起来,使动产抵押权成为具有排他效力的名符其实的物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担保法上的的公示补强制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上的“通知登记制度”,确立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为公示主义。  相似文献   

2.
朱剑威 《现代商贸工业》2009,21(20):256-257
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过程中各自发挥作用的机理、相互关系和各自所呈现的问题,并据此建议划分两项制度所作用的范围,在需要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的不动产和重要的动产交易中适用无因性理论,而在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建立合理的交易安全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设定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过程来看 ,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仍存在问题。表现在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物时 ,抵押权人的救济手段不足 ,以及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保护不足 ,即当低押人恶意处分抵押物时 ,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规则获得保护。因此 ,有必要采用特定动产抵押登记和公示补强制度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张月利 《商》2015,(3):206-207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5.
陈曦 《商》2012,(9):158-158
近年来,关于物权法的讨论在我国民法界从未停止过,成为众多热门话题之一,物权行为理论、物的种类、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是其中的焦点。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又是焦点中的焦点,在这选择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难点和理论困难,如我国是否完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等。本文主要从物权行为变动模式来阐述我国物权立法该如何选择。  相似文献   

6.
段姣姣 《商》2014,(44):217-218
我国系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国家,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而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在现代交易制度上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被细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动产的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占有改定目前理论界也有很多的争议,为法学工作者所高度重视;但是,作为观念交付的指示交付却没有较多的理论研究与探索,本文力求从理论层面论证动产指示交付在适用善意取得中的合理性,并简要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担保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动产抵物登记时,若依据部门规章(主要指的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仅对登记行为实施书面审查,即形式审查,就无法充分审查出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就无法全面有效地证明财产权属,这势必存在一定的行政风险。在现实判例中,司法机关往往对工商部门失于审查动产抵押物登记中发票等材料真实性的行为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的裁决。从深层次看,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生效,从而产生排他性的对抗功能,然而《,担保法》第43条规定,动产抵押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秉承物权法定的原则,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而这些法定物权种类的确立,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取得和变动规则的发展,直接决定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内容与形式,必将影响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9.
李凤伟 《商业时代》2012,(31):104-105
动产责任转质是否被立法承认,世界各国有很大不同。动产责任转质的存在与是否承认动产间接占有有关,责任转质不构成无权处分,责任转质的承认也不会混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此外,动产责任转质能有效地平衡出质人、质权人(转质人)、转质权利益关系,责任转质制度比质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出质人的利益保护。我国没有理由不承认动产责任转质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颁布了《物权法》加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借鉴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先进的理念,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简要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商》2015,(41):244-245
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作为经济生活中一极为重要的资产,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处分、交易等。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与法制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相比稍略落后。为赶超当前世界不动产立法发展的趋势,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成为促进我国物权制度发展和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介绍,但是缺乏全面和详细的阐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以及与现实生活处理不动产登记的纠纷并没有很好的提出完整的解决条例。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效力,再进一步描述我国现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包括行政色彩太浓厚,公信力不足,公开制度不完善。文章最后笔者根据登记制度的缺陷提出三项完善建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实质审查制度和完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为了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发布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现已开始施行。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是《担保法》的一个配套规章。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健全我国的抵押制度,将起到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  相似文献   

13.
《商》2015,(21):213-214
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成立,但该原因行为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其本身不能直接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变动取决于公示的完成。具体来讲,区分原则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时生效,该原因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尚须公示方法的完成,即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同时,公示形式的完成也仅仅是物权变动的条件,并非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物权变动上的瑕疵不能反射到原因行为之上并影响原因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国际法学新的发展趋势;公证制度的预防纠纷功能和优势可以弥补我国现行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是可行性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也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及我国现实国情需要.  相似文献   

15.
(一)受理 1.企业申请对其动产抵押物登记,由登记工作人员直接受理,并向申请登记当事人发放《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和《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2.申请动产抵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或复印件: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  相似文献   

17.
担保法律制度是否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物权法>在担保物权方面对原有法律的完善和突破,特别是对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处理,可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范围变大,特殊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实现抵押物权的条件、途径等的规定,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房屋买卖和其他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为克服"一物数卖"特别是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二卖"等违法违规现象,促进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和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利益,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立法的一次尝试,其规定尚不完善,将在对预告登记制度设立的必要性、法律性质、效力分析的基础之上,就预告登记纳入不动产交易中的解决机制进行阐述,并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体系,也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简化抵押手续,并且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它对商业银行开展该制度则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要有效的适用该制度,应在抵押人的选择、监督、担保方式的并用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相似文献   

20.
李杨 《商场现代化》2012,(21):274-275
本文以现行物权法为主,对我国现行物权登记的实体规则进行了法条的实证分析,从登记机关、登记内容、申请主体、登记效力四个方面对物权登记规则进行了梳理、分析和比较,并与他国立法例比较后,指出现行登记规则的一些不足和矛盾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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