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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万主任,今年上半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推出了一系列发展举措,工作显得有生有色。您作为新上任的中国贸仲委主任,能否就此谈谈? 万季飞主任:目前,国内外仲裁的竞争比较激烈,贸仲委作为一个老仲裁机构,我们一直在努力寻求发展的突破口,以在继续保持优势的基础上谋求最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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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贸仲委上海分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承办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论坛于2004年5月在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隆重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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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29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主办的2013年亚太区域仲裁组织(APRAG)大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出席大会开幕式并做主旨演讲。中国贸促会会长万季飞、亚太区域仲裁组织主席、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席Sundr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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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进一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在吸收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2012《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仲裁规则》于2014年11月4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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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仲裁员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新近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指仲裁一方当事人可以不需要等待仲裁庭组成,通过向仲裁机构递交申请,由仲裁机构任命紧急仲裁员来作出是否采取临时措施决定的一种紧急程序.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知名仲裁院均采用这种制度安排.结合我国的仲裁立法情况,对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我国适用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立与完善我国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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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9,(5):88-97
近年来,以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为代表的仲裁机构在快速仲裁规则中引入强势独任仲裁员条款,规定即使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同意由该机构对案件进行快速仲裁应被视为当事人已经同意对强势独任仲裁员条款予以适用。这一条款引发热议,问题主要集中于独任仲裁员与传统的三人仲裁庭相比是否可以体现公平,以及仲裁规则中对独任仲裁员的规定优先于当事人约定是否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仲裁基石,是否会因此导致裁决难以承认与执行。快速仲裁具有更加强调意思自治、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效率和公平价值中维持平衡,并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仲裁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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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大体上与国内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是一致的,只是在某些方面有其特别之处,但必须明确的是涉外消费争议不需要另外设立一个仲裁机构,在消委会内设立的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小额涉外消费争议案件。涉外消费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其特殊性,程序上常常会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并且仲裁裁决很有可能需要到外国进行承认和执行。本文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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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看《仲裁法》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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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虽然回应了现实的部分需求,却又表现出体制革新上的犹豫不决,"一调一裁二审"的特别处理体制的最终确立,注定为随后的立法更新留下更大空间。调解与仲裁机构合并、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院和建立"或裁或审、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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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陵西路28号7楼,仲裁委员会庭审区。庭审室门口传来阵阵谈笑声和友好的告别声,打破了楼道的寂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栽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秘书长朱月芳告诉我们,一起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刚好结束。我们有些诧异,在我们的概念里,仲裁庭和法院差不多。法庭判决后当事人往往大哭大闹地不服裁决或者吵吵嚷嚷着要求上诉,本来以为仲裁也是差不多一回事,没想到在这里、当事人双方却如同电影散场般说说笑笑,甚至还在讨论下个生意应该如何合作。朱月芳微笑着为我们解惑:看来这个案子在仲裁庭主持下和解解决了,双方基本利益得到了满足,还可继续做生意,自然一团和气。仲裁与诉讼相比,当事人更多地希望在比法院诉讼宽松的环境中解决纷争。当然,无论仲裁委员会,还是审案的仲裁庭也更多地以和为贵的理念来处理案件,这是仲裁不同于法庭审理的一种特质。掐指一算,贸仲上海分会成立到现在已经有整整18个年头了。18年,伴随着浦东的开发开放,贸仲上海分会见证了上海融入世界经济的历程,它也从外滩33号搬到了金陵西路,在历史的递进中留下了自己的足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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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目标上的冲突显性化,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内容日益复杂。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缺陷愈加显现,已成为阻碍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列举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现状及缺陷,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提出了我国改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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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是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有关的仲裁当事人在进行具体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1)仲裁协议的订立及其法律效力,以及因此而确定的仲裁机构对有关仲裁案件的管辖权;(2)仲裁的申请、受理及仲裁通知和答辩;(3)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4)仲裁案件的审理;(5)仲裁裁决;(6)仲裁费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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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求仲裁协议须是书面的、独立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确定的,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宜遵循特殊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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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5)
本文从当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TRIPS框架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与程序入手,对其中专家组的组建、上诉程序、法律适用、第三方程序等必要内容进行了对比性探究,并参照两者模式对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程序的漏洞展开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