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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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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希玲 《商业科技》2009,(1):281-282
商事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求仲裁协议须是书面的、独立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确定的,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宜遵循特殊程序。  相似文献   

2.
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3.
王莹丽 《商业研究》2011,(6):207-212
我国临时仲裁机制的缺失带来了种种弊端,作为完善路径的选择,我国可以采用"试点方式"逐步将临时仲裁机制引入仲裁体系。当前金融仲裁方兴未艾,金融纠纷解决的特性及其对临时仲裁的需求,使得金融仲裁成为进行临时仲裁"试点"工作的适当领域。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可从临时金融仲裁的法律地位与基本原则、仲裁协议内容与效力、仲裁员选任与监督、与仲裁机构的支持及法院对临时金融仲裁的监督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4.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相似文献   

5.
<正> 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国际私法的概念,经常被用于拒绝有违法院地法律基本原则的外国法的适用或某些判决的执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与强制性规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家虽然赋予当事人广泛的仲裁自治权,但法院仍然通过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保有最终的审查控制权。  相似文献   

6.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在国内外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支持、鼓励仲裁的国际趋势逐步形成和发展,立法和实践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认可和接受,有必要探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基础和归纳相应的实践做法,以期对商事仲裁协议的扩张有更加理性和客观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商》2015,(15)
本文以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为切入点,分析无涉外因素纠纷在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相关问题。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不应因无涉外因素即认定为无效,如无其他阻碍事由,只要符合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就应认定为有效。相应的仲裁裁决,如果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8.
在普通法系的语境下,若当事人在同一主合同中同时存在仲裁条款和法院管辖权条款的约定,法院普遍采用"Paul Smith Ltd v H&S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案的解释技术,优先承认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效力,然后承认法院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在于对仲裁具有监督性管辖权(supervisory jurisdiction).而我国司法解释及法院实践对此类条款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或者在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同时赋予法院管辖权条款有限的效力.我国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借鉴普通法系法理和实践还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9.
刘德福  徐俊 《价格月刊》2004,(12):35-36
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模式。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和重视.并作为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仲裁法是程序法,程序规则的设计直接影响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本文拟对仲裁法协议的效力及其效力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仲裁制度运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张晓飞 《商场现代化》2006,(33):258-259
法律效力的载体是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争讼中,法官或仲裁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合同的解释是形成裁决的基础,法律赋予生效裁决以法律上的效力,而不是合同解释本身。合同解释的结果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1.
张方圆 《商场现代化》2004,(22):110-111
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就能产生阻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的法律后果.因此将仲裁协议以适当的形式记载下来至关重要.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以及如何界定"书面"(是否需双方当事人签字)影响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本文将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一一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12.
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就能产生阻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的法律后果。因此将仲裁协议以适当的形式记载下来至关重要。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以及如何界定“书面”(是否需双方当事人签字)影响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本文将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一一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13.
本案涉及中国公司要求美国法院就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做出即决判决。而美国公司却以未得到适当通知为由,否定裁决的有效性。另外,美国公司还以违反合资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反诉中国公司。本文通过对案情的概述,着重归纳了法院分析,同时在结合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就美国法下确认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若干问题作了简要评析,希望对我国当事人今后在美国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毕宝胜 《现代商业》2021,(1):121-124
从对赌第一案“海富案”法院认定目标公司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无效,到“华工案”认定对赌协议有效,再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对赌协议效力明确认可,并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合法减资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越来越宽松,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履行可能性”将成为司法裁判导向。  相似文献   

15.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6.
陈超 《商》2013,(3):146-146
在当主合同发生转让后,仲裁条款是否能随之自动转移通过法理分析可知仲裁协议位阶高于主合同,主合同对仲裁协议没有独立性。主合同发生转让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能摆脱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发生转让而受影响,当事人不能因主合同转让而否认仲裁条款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加入WTO之后,仲裁将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本文对国内外民商事仲裁若干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现代仲裁是法定的在公权监督下的私权救济制度,仲裁协议是其法律基石,仲裁程度既有法定规则也有自治规则,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仲裁效力受法律保护。通过与外国仲裁制度的比较,阐述了我国仲裁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  相似文献   

18.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应在裁决  相似文献   

19.
调解是我国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方式,法院调解是众多调解方式中的一种。法院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并不是简单的双方合意,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协议会出现各种问题,并非只是单纯的有效无效的认定,应当对不同情况下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明确的约定。  相似文献   

20.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长期以来都未有定论。提单转让的单方性,阻碍了提单仲裁条款根据传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取得法律效力。随着现代仲裁法学的不断发展,新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理基础。根据该理论,提单受让人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提单受让人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承运人却始终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无权拒绝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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