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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如何与司法程序相对接,激活行政调解资源,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用,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2009年7月17日,我们房山工商分局和房山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新机制,共同设立了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增强了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有效化解了各类经济合同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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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是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必然选择,是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为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作用,必须要突破传统人民调解的瓶颈,对具备形式要件的民事调解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赋予民事调解协议法律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构建民事调解司法确认这一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将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提供新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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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新增专节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于司法实践中做好人民调解协议与法律衔接,增强调解协议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当事人在诉讼外提供了另一条可靠地纠纷解决途径。然而,该项规定在协议存在瑕疵时的当事人权利救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等方面依然有可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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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基层调解组织逐渐消失,大量的甚至全部纠纷都涌入了法院诉讼,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间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给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工作压力日益加大。同时,由于受行政调解的强制力和执行力的局限,合同争议在行政调解后得不到有效执行,导致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资源的实际闲置,影响了行政调解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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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制度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已在多年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比较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在调和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情绪、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缓解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等方面都有着不可忽略的现实意义。然而,如果一味地强调调解优先,也会给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造成人民法院工作的极大被动。本文首先分析诉讼调解制度带来的现实性的消极影响,然后提出作者的破解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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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调解机制在解决群体性纠纷受到众多追捧,可是产生的社会效果却并非如预期一般,这是由群体性纠纷的多元性属性决定。本文试从两个制度的关系着手,探寻其中司法调解在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尴尬内因,进而发现司法调解在扩张效力上的矛盾,最终得出应审慎适用司法调解解决群体性纠纷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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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我国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司法、行政、民间调解的调解体系,然而并未构建起体系化的调解机制,尤其是对诉讼外的纠纷调解制度重视不够。诉讼外纠纷调解制度由于其高效率、低成本、消除纠纷的独立性、彻底性等特点,在整个调解制度框架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试将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入手分四个层次对其加以构建与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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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斌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50-56
从清代和陕甘宁边区两种不同的案件案件调解模式来看,其背后成因是司法环境的改变。当代中国的司法环境为面子社会里的人情往来、差序格局下的私人道德、社会失范后的信仰缺失、权力体系内的司法弱小和乡土中国中的法律真空,这使得法院调解在现阶段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结合对陕西省某市A区法院的实证研究.借鉴棚濑孝雄的过程分析,可以发现法院调解在解决观念型、心理型、“熟人社会”型、矛盾激化型纠纷以及弥补司法能力不足方面,相比于正式审判制度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但是法院调解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弊端也有待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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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素有"东方经验"之称,它是我国数千年崇尚和谐的历史传统和现代审判实务经验的总结。但是,随着我国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司法制度自身的变革,调解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现行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改革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若干建议,让这项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一的重要制度焕发新的光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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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我们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张店分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积极探索消费纠纷调解新途径,逐步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化管理水平。一、整合资源,健全"三调联动"工作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消费纠纷呈现"类型数量增多、矛盾错综复杂、调解难度加大"等特点,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时常出现"有诉难调、调而无果"的尴尬局面,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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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因合同产生的纠纷过多且得不到有效化解,必然给经济秩序带来危害,影响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充分发挥工商服务职能,深化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创新机制,探索出一条"行政部门搭建平台,利益主体平等博弈,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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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鼓励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调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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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渊源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本质上是为了满足特殊时代背景下政治需求的产物;之后,马锡五审判方式被民事诉讼法依法确认,从此诉讼调解正式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法定的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的弊端以及司法审判改革,使得诉讼调解备受学界诟病并引发了诉讼调解的存废之争,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调审分离”的试点;和谐社会的提倡一又次“复兴”了诉讼调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倡“依法治国”,又会使得诉讼调解何去何从呢?本文通过梳理诉讼调解的历史发展窥探出诉讼调解的本质特征实为政治统治的手段,为了捍卫司法独立的品性,应当将诉讼与调解分离,通过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院附设ADR和人民调解制度来保留调解的优势和特点,弥补调审分离后审判这种纠纷解决方式“非黑即白”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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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在我国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与宪政理念和价值是相冲突的,也与"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公理相悖。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对行政指导提供司法救济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关键是要确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行为司法审查规则。法院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审查,除了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应适用一些特殊的规则,即审查范围、原告资格、审查标准、调解的适用和判决形式等方面的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