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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需求,新公司法大幅降低了法定最低资本额度,放宽了对于出资形式的限制,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同时也强化了配套措施,以求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来维护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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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的现状和理论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议,从三个方面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述了劳务出资是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需要,是弥补股票期权缺陷的需要,也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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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修订《公司法》所体现的鼓励投资的立法理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洪亮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6,5(4):82-86
新修订《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不仅是内容的变动,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变化。新修订《公司法》在立法理念上更加注重鼓励投资。这一立法理念主要体现在资本制度的调整、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保护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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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正式开始初步建立.但是,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支持以及没有“遵循先例原则”的判例法传统的前提条件下,首先从《公司法》中得以初步建立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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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与以往相比有了脱胎换骨的变化,立法理念、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都有较大调整。其修订的内容不仅对公司本身产生重大的影响,也事关公司相关利益人,对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开展对公信贷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文章主要从《公司法》中与银行经营管理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及保全银行债权方面来分析新《公司法》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提示银行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操作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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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我国199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特点及原因、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原因,及在我国采取折中资本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其对债权人和股东的保护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形式性减资取消债权人保护程序方面的要求;赋予债权人的减资停止请求权以及减资无效诉权;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应注重对相关配套制度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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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新《公司法》颁布后,与旧《公司法》相比,在制度上至少有三大突破新《公司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注重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部安全型的公司法;新《公司法》是一部弘扬股权文化和股权价值的护权型公司法;新《公司法》是一部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性的公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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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已经过了9年。这期间,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市场交易日趋频繁和活跃,我国的经济结构、企业制度等方面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司法》所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包含的许多制度,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资本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公司法》亦有长足的发展。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司制度的发展,进一步借鉴市场经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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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是一种新兴的资本形式,虽然新公司法尚未明确将其列为一种出资形式,却为其创设了制度空间。如何在准确把握人力资本内涵及特质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人力资本出资制度,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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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登记制,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首次缴付比例和实缴期限的要求,且同时取消了验资和实收资本登记的要求,这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明确股东实缴出资的会计操作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进行变通解释等手段,消除现有公司出资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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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红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2):51-51
修订后的《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1993年版《公司法》(即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分期出资、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取消了公益金提取的硬性规定,这些方面的变化将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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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3):64-68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但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目前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方面应当通过赋予胜诉股东某些特定直接受偿权,强化激励机制,鼓励中小股东积极维护公司及其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健全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通过设置前置程序和恶意诉讼赔偿等措施,防止权利被滥用,减少滥诉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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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谦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19):25-25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本文对该制度含义、性质、特征及作用加以分析,以利于对其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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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龙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30):88-89
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管理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管理制。那么如何依据新《公司法》,加强对公司资本进行管理呢?本文将从分析《公司法》的修改开始,进行分析。一、公司资本的内涵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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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修订借鉴了许多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总结了我国自《公司法》实行10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和修改。文章对新公司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突破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新《公司法》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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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并购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以其资产重组和资本进退的枢纽、存量资产与增量资本嫁接的平台、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的重要桥梁功能,已经成为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相继出台,也为产权市场的运作提供了新的法理依据和市场需求。例如:股份转让可以在证券市场之外由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私募设立股份公司门槛降低;老《公司法》规定私募设立股份公司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新的《公司法》没有了,同时也取消了老《公司法》规定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应该采取公开形式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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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活动日益活跃,公司法意义上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在本次公司法修改后确立了很多新的诉讼类型,这些新的规定为股东权纠纷以及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开辟了很多处理问题的捷径。笔者结合律师实际业务和公司法新规定深入剖析公司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切入点、判决如何执行等诸多方面论述。力求深入浅出,为我省企业和企业家实务操作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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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薪酬制探析--兼评审理公司纠纷征求意见稿第33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出资入股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就是说干股并不是法律所承认的一种入股方式,即法律对于管理才能或者技术才能入股并不予以认可。但是,公司一般希望采取较为灵活的股权安排来激励管理层和关键的技术人员,将企业的长远利益与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相结合,从而实现其投资增值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