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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现代各国立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一般均设立了债权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我国代位权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合同立法方面的空白。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乏具体立法依据,使得代位权制度无法发挥应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然对此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但其与其他国家的代位权制度大为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过于单一,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的出现,也局限了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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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保障了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没有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关于债的保全的制度的延伸和深入.这项规定使得原来传统的诉权理论和债的相对性得以突破,有效地缓解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困难,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促进了当代经济社会中交易的相对公平和交易的相对安全.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目前代位权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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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由于代住权与撤销权是合同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其行使涉及的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依据,必然影响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部分实现或部分撤销的问题,从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债权保全的性质以及债权保全所涉及的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分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诉请范围应以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范围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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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之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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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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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学说均确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对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起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这项制度仍需借鉴外国立法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对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对策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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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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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合同法中,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文章通过对代位权行使的要件进行分析,就完善代位权的行使提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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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立法实践上的认真研究,总结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立法实践上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以及存在的相应缺陷,并由此建议在立法实践上,修改原有的有关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司法解释,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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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背景、构成要件入手,着重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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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5(3):81-82
代位权制度是新《合同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到债权的实现。本试图通过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和代位权的效果归属进行法理分析,从而阐明代位权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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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规定是有所侧重和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例和传统学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问题,但其<解释(一)>抛弃了传统的"入库规则",更好地体现了对债权人的真正关怀.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问题上我们应注意和坚持几个问题.进而完善代位权制度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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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峻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5):86-87,90
债权人代住权制度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重要措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身有其局限性,加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完善及与其他制度的不配套,导致实践中这类案件数量很少。债权人代住权诉讼中的调解、财产保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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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非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15):75-75
代位权也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该制度源于古罗马后期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的规定是现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的最早表述。我国近代1915年《民国民律草案》和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对此都有过规定。但完整的制度化的立法却到20世纪末才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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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既存的法律体系之间有着冲突的地方,需要加以检讨与完善,在立法重构、起诉条件、实质要件、保全事由、客体等方面加以探讨,以达进一步修订完善之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