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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属于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还是以培养通过司法考试并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即法学教育定位问题,这是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一直探讨的问题。从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法学教育的知识结构以及我国现有法律教育模式看,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仍应当定位于通识教育或者法律素养教育,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应当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硕士体制的专门教育实现。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知识产权贯彻始终的原则,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的目的均在于赋予权利人私权利的同时实现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达到创新的目的。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也不例外。但不能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而扩大知识产权滥用的范围。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本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行使在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时方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它们在适用、作用、效力上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从效力上看只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而我国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默示预期违约的效力"不谋而合".因此,提出将不安抗辩权吸收到预期违约制度中,使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4.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由于代住权与撤销权是合同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其行使涉及的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依据,必然影响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部分实现或部分撤销的问题,从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债权保全的性质以及债权保全所涉及的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分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诉请范围应以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范围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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