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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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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彭水县某村的一位村干部来信询问:今年3月,我村在讨论处理村里一块长期空闲的土地时,村民王某出示了1980年经当时的公社和大队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书。经查,王某于1984年已申请了另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我们想知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王某是否对该空闲地享有使用权?答:农村宅基地,即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通常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修建住宅的集体土地。包括主要建筑物(居住用房)和附属建筑物(如厨房、厕所、畜舍等),以及房屋周围为其独家使用的建设用地。根据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  相似文献   

2.
宅基地广义上包括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和村内可用于建房而未建房的空白基地,狭义理解是指土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依法批准,由本村村民或回乡城镇居民使用的村民建设住宅用地。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深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资产价值日益显化,其交易活动也越来越活跃,重视和研究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关系到中央“三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宅基地流转管理,使之有序、规范、健康地流转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现状 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等形式,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使用的行为。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既包括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产业土地,也包括用于农民的居住用地,即宅基地。按照土地流转的条件不同,可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分为两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流转和增量建设用地流转。  相似文献   

4.
庄丽生 《上海房地》2013,(11):33-36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集体土地中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5.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如厨房、厕所、禽畜舍、沼气池以及庭院或天井)用地。据笔者考证,从1949年~1962年,宅基地是私有的,住房也是私有的。  相似文献   

6.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以及乡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对滞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被限制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一些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存在。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我省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调研,尤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分析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村民私有房产所有权的关系 农村村民户口在集体村民组织管辖范围内,且能履行村民义务,符合安排一处建房宅基地的,按照个人申请,村队申报,乡镇审核,由规划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建房。这种经审批即可建房的使用权获得方式为无偿划拨。村民获得无偿划拨宅基地使用权后,所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村民私有,其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属村民集体所有。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往往超过规定审批标准。  相似文献   

8.
《上海土地》2010,(1):30-32
贯彻《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71号令,以下简称(71号令》)需要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报批管理、垦复宅基地管理、被用地农民利益的处理等配套措施。本文研讨的主要内容是被用地农民利益如何处理和用地、配套设施费用如何合理分担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但也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发生转移。应该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入市是作了明确的规定,入市是否定的。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入市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事实上,我国各地集体土地已经非法入市,包含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给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了思考:集体土地为什么在非法的入市?而且这种行为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使用权进行合法流转规范,包括各地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宅基地,那不是更好吗?笔者认为,这是可以办到的,就此提出浅陋的思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改革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部分,也是我国城市化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一、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一)土地和城市化发展的理论是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基础一是土地市场化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来实现的。土地使用权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也是土地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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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  相似文献   

12.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依照法律程序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民住宅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或村级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处于初始阶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这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并按年收取租金。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集体所有者为出租主体,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厂房出租给企业或个人,集体收取租金。其二,建设用地使  相似文献   

13.
在农村,个人贷款越来越多,债务人大多以其私有住房用于抵押贷款,而金融机构也偏爱 采取这种抵押方式,降低贷款风险。殊不知,这种以农村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 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二、农村私有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会损害集体的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使 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无需支付土地使用费。以住房作抵押,虽然是用房子抵押,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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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探讨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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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化背景下的宅基地房屋拆迁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其家庭人口居住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成员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获得,不得自由转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或受让该权利。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在第12章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被称作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8.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活跃,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行为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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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置换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有利于解决宅基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问题,牵涉到农民、地方政府等众多利益相关者。为了在宅基地使用权置换中实现公平公正,可以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置换的目的,通过对利益相关者在宅基地使用权置换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寻求利益平衡的支点。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所节余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在实现节余土地的用途变更性增值和复垦成耕地、保护耕地之间,在实现节余土地的用途变更性增值和原宅基地上的建筑资源充分利用之间进行利益平衡;通过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流转实现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0.
2000年春,山东省沾化县泊头镇村民刘某在没有经过村委会、镇政府审批,也没有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旧宅基上翻建房屋。后来土地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房、恢复地貌的行政处罚。受到处罚的刘某感到莫大的委曲,难道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还违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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