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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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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 《大经贸》2000,(3):88-89
[案情简介]B.F.进出口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接到买方开来信用证,该证有关条款规定:"……covering shipment of 250 M/Tons of WhiteKidney Beans,packed in now gunny bags.Shipmentfrom Chinese ports to karachi not later than 25 thDec.1995.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permitted"。B.F.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按时将250吨货物整装备妥,于11月5日开始装船,翌日又接到买方增额修改信用证,数量增加100吨。B.F.进出口公司认为原信用证规定250吨不许分批装运可以照办,对于增额部分也可以按原数100吨不分批量装出。B.F.进出口公司于11月10日将250吨货物已装完的全套单据办理议付。该证系自由议付信用证,B.F.进出口公司决定向该公司往来行——A银行交单。交单时,B.F.进出口公司认为250吨的单据与修改证无关,所以只附原开信用证,未附信用证修改书。议付行审单时未发现任何问题,即向开证行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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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端朗 《国际经贸探索》1994,10(6):21-25,63
UCP500中对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外贸业务人员应当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这些规则,才有利于在进出口业务往来中减少差错和纠纷,避免损失。本文将对UCP500中有关开证和改证的规定,结合实际业务中的一些经验教训,进行比较详细具体的阐释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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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中国一家公司向西欧一客商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该客商于2007年3月开来一张信用证,规定:1000箱工具,最迟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装运,由上海港运往鹿特丹港,不允许分批装运。然而,出口公司正在准备货物期间,发现货源十分紧张,于是拟从秦皇岛准备货物,同时也争取到了西欧客商的同意,客商又通过开证行开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规定:装运改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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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0日,申诉人香港A公司与被诉人黑龙江B公司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签订了FEO4-98-20/03售货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1998年产一级白瓜籽110吨,CIF香港1180USD/吨,总价款129800USD,装运口岸为大连港,在1999年1月前分两批装运。”,合同生效后,A公司于1998年10月28日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HKH243726TA,该信用证证明,66吨一级白瓜籽,CIF香港1180USD/吨,或FOB大连1120USD/吨。该信用证开出后,A公司又于1998年11月8日,12月13日,12月28日和1999年1月11日,先后四次对信用证作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66吨一级白瓜籽可分两批装运,装运期限由1998年11月30日延期到1999年1月31日止;一级白瓜籽规格轻脏板由≤0.01%修改为≤0.5;23吨CIF香港1180USD/吨,43吨FOB大连1120USD/吨。1998年12月28日,B公司发货23吨到香港,价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已履行。1999年1月12日,1月17日,B公司先后两次要求A公司将原价CIF香港1180USD/吨升价为1280USD/吨,FOB大连1120USD/吨升价为1270USD/吨。以上要求被A公司拒绝。而B公司于1999年2月27日表示他们没有接受A公司在1998年12月28日及1999年1月11日的信用证修改书。现交货期限已过,B公司对A公司要其履约的请求拒不答复,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赔偿其下列损失:1、赔偿未交付货物88吨的价差33755USD;2、仲裁费及由此起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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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案例谨对UCP600相对UCP500进行的单据处理条款做出重要变动加以分析,以期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运用UCP600惯例的条款处理信用证单据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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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常会有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应该如何对待信用证的修改、开证行又该如何进行相应的拒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都有特别的规定。可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受益人操作的不规范、开证行理解的不完全,引致许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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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修改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因其隐蔽性较强,很容易被忽略。因此,在接受信用证修改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修改的内容,正确理解修改条款的要求,不能轻易接受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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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和客户洽谈成一笔交易,并就信用证支付方式和内容进行协商时,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争取对我方有利和可行的信用证条款,避免日后收到信用证需要修改的不利条款和交单结汇方面的风险.为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单经验,提出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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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有追溯效力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2007年3月3日,开证行开出一张金额为18278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3月24日出运货物18728美元(超出信用证金额450美元),该套单据于3月28日提交到议付行,3月30日经过客户申请,开证行发出一修改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8728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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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信用证中“商检软条款”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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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及处理我方某贸易公司A公司向德国B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对方开来信用证规定:“---Total××sets @ USD200 per set FCA Dalian. Shipment from Dalian to ××by air transport and air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AWB for goods consigned to B Co. Ltd. Beneficiary must be advised by telex/fax Credit NO. quantity and value of the good within 24 hours after date of AWB and all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to negotiating bank within five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共××套,每套200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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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衡平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有的独立原则,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与基础合同,这样的制度设计导致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案件屡屡发生.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进行救济.与此同时,欺诈例外原则滥用的问题也产生了.欺诈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信用证的固有机制,损害了合法受益人及善意第三人在信用证项下的利益,因此对欺诈例外原则应予以法定化、明确化,以制约欺诈例外的滥用,从而发挥其最佳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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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三大传统支付方式之一。遗憾的是,这种被我国许多外贸企业视为最安全的首选结算方式,现阶段首次成功结汇率只有30%-40%左右,60%-70%的单据首次交单时会遭遇拒付,从而使得卖方或延迟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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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卖方接收到买方通过开证行所开立出来的信用证后,即应对该信用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与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符,是否存在难以办到的"软条款".如果存在,则应当立即联系买方要求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以便为最终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与合同项下款项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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