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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灶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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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和征用制度
征收是任何一个国家均存在的制度。征收是一个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手段。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明确了征收制度。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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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适用建筑物(构筑物)征收执行程序是完整实施宪法法律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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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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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度重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问题。2003年1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要改进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增加给失地农民的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抓紧研究政策,修订法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征用制度。”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中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确立了公共权利的实施受法律的制约,以及当私有财产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遭受损失的时候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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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主体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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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草案,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律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为此,本文从三方面介绍国际和我国台、港地区的惯例,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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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宪有以下条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对此,我说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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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的这项规定将城市房屋拆迁纳入征收,解决了房屋拆迁的立法依据,为完善拆迁法制建设,推动拆迁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同时也通过公共利益的判定限制政府随意动用公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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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问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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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本文主要论述了土地征用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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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本文主要论述了土地征用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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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颁布实施的《宪法》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建议,增加了补偿内容,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究竟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多少补偿呢?因此,应在宪法中写入对被征土地的农民给予全额补偿,或至少强调合理补偿。否则,如果仅仅提“给予补偿”,而没有任何可依据的标准,那么,当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很低的象征性补偿,从而事实上造成对农民的剥夺时,我们就无法判断这些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首先,公共利益的范围有大有小:大到整个国家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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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征用制度的不足与初步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强制地将属于某使用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回或收归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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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均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必须有偿进行,应以补偿为前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最终体现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政府的征地行为不仅应重视对失地农民依法进行货币补偿,还应重视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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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作为拆迂主体,必须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拆迁政府作为拆迁
主体,如何取得合法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为公共利益目的,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合法性难以保证。所以,必须对公权力取得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限定,政府不得为纯粹商业目的动用公权力取得土地。旧区改造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要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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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征地行为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由于公共权力的特殊性,免不了侵害私人权利,进而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故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对公共权力及政府征地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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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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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物权法(草案)》设置了两个“公共利益”条款:“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5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第49条)。“公共利益”本是公法中的核心概念,现在将之引入到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之中,这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是否会导致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侵害?在私法中引入“公共利益”的概念,这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它不仅符合法治原则,而且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引入“公共利益”概念,才有可能解决现代社会个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