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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活跃,需要大量的货运车辆来满足日益繁忙的道路交通物流需求,而现有的运输企业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管理能力来进一步扩大和发展,货运车辆挂靠经营现象随着时代的步伐在法律的夹缝中出现。一、车辆挂靠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车辆挂靠一般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主)将车辆注册登记在具备营运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以该单位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并向挂靠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的车辆在名义上属于挂靠公司,但实际上车辆的所有权,真正的车主还是属于"挂靠者"。双方一般以签订挂靠合同来确认挂靠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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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三个月前,姜女士被胡某驾驶的小轿车撞成重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姜女士向胡某索要赔偿时,胡某表示其只是代驾公司聘请的代驾司机,责任只能由代驾公司承担。而代驾公司认为是车主肖某通过网络提出的代驾申请,应当由肖某赔偿。肖某则称自己已经向代驾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造成的损害与其无关。那么,姜女士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评析】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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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7日,孙某租乘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孙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10930元;刘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其计78048元;张某赔偿孙某停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12元。张某不服提出十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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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年2月4日,个体运输业者刘洋通过某信息部联系货源,曹宏波将其购买的总金额22万元的蔬菜交由刘洋运输。2月17日22时许,刘洋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失控而驶入应急车道,造成驾驶人刘洋受伤及车辆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洋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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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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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就是社会上个人购置的车辆挂靠到公司经营。多年的经营实践证明,挂靠经营方式弊多利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挂靠经营个体车与挂靠公司是合作关系。公司既没有车辆产权,又没有对司机的人事管理权。车主经常不服从公司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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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3日,刘某驾驶货车途经广西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时,一无牌半挂货车从其左侧超车,货车上的篷布及木板飞出,打在刘某车的挡风玻璃上,刘某在紧急停车带停车,适逢于某驾车随后而至,避让之下,车辆失控与路边排水沟的挡土墙发生碰撞,反弹至紧急停车带,车顶部与刘某车尾部二次碰撞,致于某当场死亡,乘客罗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半挂货车驶离了现场,遗下一块粘有江苏无锡某公司标签的木板。交警认定无牌半挂货车在行驶过程中飘散载运物,负事故的主要原因,于某驾车未注意路面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罗某无责任。就赔偿问题,于某家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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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21,(4)
正新颁布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机动车挂靠经营问题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线。近年来,挂靠经营较为普遍地存在于道路交通领域,但由于被挂靠人仅是挂靠车辆名义上的管理人,不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挂靠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频发,极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我国共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8起,其中涉及挂靠经营车辆的共14起,占总量的50%。从法律规定上看,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了"严禁客运车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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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某运输企业只在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的数额内承担有限责任。该企业积极履行判决后,却又被法院追究责任,从其账户中扣划存款,并要求协助执行扣押车辆。运输企业为何要承担这样的责任?该案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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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2日18时许,杨某驾驶车主刘某的大型货车沿省道227线行驶。在超车时与骑自行车的村民马某相撞,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管部门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因协商未果,马某的亲属遂将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刘某和肇事司机杨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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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李某得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便用自家的轻型厢式货车在市区内从事送快递业务。4月2日,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送快递途中与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何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经医治共住院62天,支付医疗费32000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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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0日,河南省长垣县的郭某驾驶一辆大货车靠公路的左侧行驶,与驾车正常行驶的宋某迎面相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宋某当场死亡,郭某车上乘车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的妻子、儿女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偿。2005年7月5日,长垣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宋某超载运输,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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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些车辆经销商为招徕顾客,采取大车小标的作法,将大吨位的车辆标准定成小吨位的,这样可以少交费税,此种“便宜”使很多买主上当。1999年,平某买了一辆东风牌货车,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1.99吨,挂靠在苏州市通通公司的名下,通通公司为其代办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万元,由平某承担。2000年8月1日,平某驾驶该车装载3.115吨货物,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摩托车后座上的乘员受伤。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2万余元。事后,平某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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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呼啸而过,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而李某据此并以双方没有接触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评析】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未接触不等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并没有将"是否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