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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无偿代驾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判令车主赔偿受害者6.2万余元医疗费,代驾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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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前不久,翁某借肖某车拉货,返回途中把车子交给同行的赖某驾驶,赖某没有驾驶证,结果撞伤一人。交警将车扣押。由于赖某、翁某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找车主肖某要求赔偿。请问,肖某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警扣押肖某的车子合法吗? 江西省吉安市 康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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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涟水县龚某和蒋某酒后骑乘胡某的摩托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龚某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摩托车驾驶人是龚某还是蒋某却无法查证。龚某家属在多次与蒋某和胡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胡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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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私家车挂靠经营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些被挂靠公司认为,自己并非实际经营人,谁出事谁担责,有的还以合同约定方式来免除责任、规避法律(而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难脱干系。一、挂靠经营运蔬菜受损,名义车主连带赔偿【案例】刘某驾驶满载蔬菜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行驶途中突然失控,造成自己受伤及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经货主曹某起诉。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和其货车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予以全额连带赔偿。【评析】挂靠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挂靠公司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及车辆运行安全的管理。而独立的挂靠个体承担能力也有限,这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造成了较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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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赵师傅遇到一起烦心事,遂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日前在运营之中,乘客胡某上车后便坐到后排的座位上。当我驾驶车辆行至一处斑马线停车避让行人时,坐在后排的乘客胡某见停车的旁边有张100元钞票,便匆忙打开车门要去捡拾。但就在他开启车门时,由于用力过大过急,将车门旁边的行人梁某撞倒,造成头部、腰部等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擅自开启车门,导致车门占据有效行驶路面,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并造成他人伤害,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当受伤者梁某的亲属找到胡某要求赔偿损失时,胡某却表示拒绝,声称:交通事故要找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哪儿有让乘客赔偿的道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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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四个月前,赵女士参加了驾校的驾驶培训。由教练随车指导上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见有多名行人突然横穿公路,一时惊慌而手足无措,将其中的李某撞成重伤,并导致七级伤残。事后,李某曾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无证驾驶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让李某找驾校担责。驾校又以交管部门认定赵女士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让李某向赵女士索要。保险公司和驾校真的无需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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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曾某正在排队给新购爱车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突然单位打来电话要求其立即返回。在曾某匆忙驾车返回单位的途中,行人徐某突然闯红灯横穿公路,曾某避让不及将其撞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徐某将曾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曾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徐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曾某对自己只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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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年12月14日22时许,黄某酒后聘请王某代驾载其回家。途中双方因代驾费发生纠纷,王某拒绝代驾,黄某径自驾车回到家中。到家后,黄某喝了一瓶保健酒。23时许,公安交管部门接王某报警后到达现场对黄某进行传唤,经检测,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65mg/100m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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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特别是"醉驾入刑"制度实施后,许多专门以"酒后代驾"为经营项目的公司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一些在酒楼外"趴活儿"的出租车司机也开始兼营代驾业务,还有不少开"黑车"的司机也加入了这一行业。虽然有些代驾公司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登记,但其承担代驾业务的司机不一定受过严格的培训,一旦发生事故,客户与代驾司机会产生纠纷。目前,杭州市的代驾市场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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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王某驾驶一辆低速载货汽车, 将一横过马路的学龄前儿童撞死。交管部门认定:死者的母亲胡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有过错,王某也有违法行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无异议。由于低速载货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胡某遂将保险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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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呼啸而过,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而李某据此并以双方没有接触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评析】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未接触不等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并没有将"是否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