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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缔约过失责任往往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对方的损失企业产权项目进场挂牌转让,启动了转让方和参与受让活动的竞买人以订立交易合同为目的的交易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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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于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就体现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随着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合同义务得以扩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相应而生。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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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9,(4)
据法学教授公丕祥对新合同法解析,新合同法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这三个合同法归纳在一起,打开新的《合同法》,什么都清清楚楚了,并有以下几个新特点:新特点一:确立准则建立体系把合同关系最基本的准则、原则确立下来,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等。建立了基本合同制度,如订立合同制度的条件、形式,订立合同主体资格问题等。建立了合同效力制度,即在什么情况下合同生效,什么情况下合同失效。还建立了合同履行制度、变更转让制度、权利义务终止制度、违约责任制度等。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合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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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是保险业经营的首要原则。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信用是最大的资本”,“信用是经商的第一生命”。我国于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单独列为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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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留“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与解释的经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之法律属性1.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是格式条款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内容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所以,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格式合同。因而可以理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其名称各异,如德国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英国称作标准合同,美国法、法国法、日本法则叫附合合同、附意合同,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标准条款的提法。然而,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格式合同而是格式条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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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的概述不安抗辩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为贯彻公平原则,对期前履约危险进行平衡而设定的救济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可暂时中止履行的制度。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做出了具体规定。由于该制度的建立,为先履行义务人提出不安抗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防范了期前履约危险的发生,故被形象地称之为“先履行义务人的防火墙”。不安抗辩权是传统大陆法上的概念,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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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还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二者虽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所涉猎,但并未确立完备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合同法》的颁布才意味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式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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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为合同的形式定位的话,笔者认为,作为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是透过它我们能够了解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据以了解合同关系中的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的一种媒介,其基本的形式有三:即口头形工,书面形式,行为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语言对话的方式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这种方法订立合同,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通常适合时履行的合同,书面形式则是订立合同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书面形式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文安性,即书面形式必然体现有一定的语言文字,通过这些文字的蕴含思量内容反映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有形性,即应具备一定的直观的可以看见的物质存在形态,并且这种形态是可以固定下来的,《合同法》将传真,电子邮件等视为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合同形式的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因特网在商业上的运用的逐渐普及,许多合同的订立是在网上帝现的,这种新的书面合 形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全球性大规模经济流转的需要,使合同形式更为丰富,但也为合同立法提出一些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固定俩 容,如何防止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等,合同的另一种形式是行为形式,“以行为构成之契约,及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毋须用言语或文字表达一已之意思表示,而仅用行为向地对方发出要构,另一方如想接受其要约为承诺时,也只须做出一定或指定之行为,便可构成契约。”此类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如自动投币售货的买卖,无人售票的旅客运输等,行为的方式在某种程序上使俣同的形式更为简使,还有人认为,也可能过默示形式订立合同,1984年国务院分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实际上是对此进行了认可,除另有约定,如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视为同意,笔者认为,按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默式的合同形式体现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一种推定,无法排除当事人为相反意思的可能,有强加当事人颌外义务之嫌,依这种形式很难探究当事人间合意的内容,况且在合同形式上,采用外观主义的做法更有利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合同实践中,不应采取默示形式,另外,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我们还应树立发展的观念,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交流方式的进步,还会出现某些新的合同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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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没有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并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保险合同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因为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机械性的照搬适用,因此必须得根据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立法上和适用时加以变通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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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是一项十分常见的经济活动。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狭义的合同一般仅指民事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下文就该原则及其例外规定,作一简要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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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祖国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0,(3):55-56
本主要通过分析、比较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同时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旧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对合同订立、履行、有效、无效等的不同要求、变化,阐述新《合同法》的规范要求和注意事项,指导、指导、帮助合同当事人正确理解、遵守新法的规范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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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具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和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交易安全的功能.文章在分析诚实信用原则起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对该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和完善提出一些个人见解,希望该原则在构建平等、互利、公平交易的和谐经济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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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公布以后,学术界对《合同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几乎众口一词,都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将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特点之一,作广泛的介绍。我认为有失偏颇。基于对合同责任的全面认识,我认为合同法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