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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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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洋 《发展》2006,(7):74-75
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该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不是自我消费,而是通过将产品用于交换,使蕴含在该产品(即商品)中的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以最终实现。商品交换包括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换和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换。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换又可分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清结交易方式和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钱货交换时间分离的信用交易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是商品交换最主要的方式,信用关系已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关键,该信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合同制度。由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在履行期限上不一致实属常态。  相似文献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债务的履行的权利。自《合同法》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来,该制度对于鼓励、督促履行合同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交易当事人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纷发生以后,法院也易于依此规则准确判断是非,维护社会公平,也符合《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  相似文献   

3.
杨兵  石静冬 《西部论丛》2005,(10):75-76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设立的债权维护制度,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债权时,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对于银行信贷管理而言,此项制度为有效防范风险增加了合法途径,对保障信贷资产权益有着较大意义。  相似文献   

4.
李海霞 《魅力中国》2011,(7):302-303
现代交易以双务合同为典型,双务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就需要法律配备相应的救济措施,新的《合同法》确立的抗辩权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进步,但也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处。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在新的《合同法》中得到了较为完整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的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等条款中。本文拟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制度做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进行了吸收、借鉴,形成了综合两大法系的期前违约制度。但是,《公约》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对这一传统的期前违约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试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对买卖双方的期前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以期能服务于外贸工作人员的贸易实践,尤其为之在遭遇信用证结算中的期前违约行为时提供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6.
一、合同法第67条是对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 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此规定的命名,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67条的规定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学者将第67条的规定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甚至还有学者将第6 7条规定的第一句称为先履行抗辩权,第二句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7.
债的概念     
朱子 《产权导刊》2005,(6):59-59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相似文献   

8.
刘根  王丹华 《南方经济》2004,(10):25-27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常用条款,大多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其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的解约权,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1款已有相关规定,但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有较大差别。因此,需要正确理解和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相似文献   

9.
严少芳 《魅力中国》2013,(5):334-336
以《民法通则》为标志的民事立法25年来,合同无效的恶意抗辩如影随行。主要形式有管理性规范作效力性规范的抗辩,物权效力作债权效力的抗辩,登记效力作合同效力的抗辩。外部效力作内部效力,内部效力作外部效力的错位抗辩…等等。合同无效恶意抗辩泛滥之原因是,无效更能获取不当利益或阻却他人的预期利益。比履行有效合同更为经济和有效益。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众多的“合同无效”成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宽大法律动车。应制订遏制无效恶意抗辩泛滥的立法、司法对策。合同无效应只限于公共政策。并采取差别性原则、缓和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基础上也对期前违约作了规定,但目前该制度还尚不完善,且在体系上与不安抗辩制度存在着一些冲突.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合同法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期前违约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中国招标》2010,(2):11-12
一、在追加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何正确地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章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履约过程中不追加合同标的,不能满足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的情况,《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四十九条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多数采购单位在追加合同标的时,能够按照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12.
凌云 《重庆改革》2000,(7):10-14
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都有承担合同的具体规定的义务,这似乎是无可争辩的。但是,由于人们的本性所致,可以预见,许诺人有时候可能在这种契约关系中倾向于采取一些机会主义行为——那就是说,可能倾向于去寻找法律上可以宽容的理由逃避其合同义务。除非我们的合同规则相当仔细地量化,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去自主选择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因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并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因此,当事人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缔结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  相似文献   

14.
一、合同管理基础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即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也叫契约,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中运用范围最广、最频繁的法律制度,也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相似文献   

15.
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企业?答:当事人在提出诉讼之前和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转移、逃逸财产,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或其他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或诉讼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问:被查封后有何法律后果?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  相似文献   

16.
樊占军 《中国经贸》2014,(5):144-145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7.
文书提出命令对贯彻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提高司法效率,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提高判决与事实的接近度和正确度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及地区文书提出命令范围、申请要件、审查程序、违反命令的制裁以及秘密资讯保护和对义务人的救济等内容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文书提出制度的不足,应从文书提出命令的范围、申请条件和审查方式、制裁及对秘密资讯的保护和义务人的救济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当今世界,经济日渐全球化,经济飞速发展,作为贸易和结算工具的票据,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之一的利益偿还请求权,由于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票据立法中予以规定。我国票据法第18条亦作了类似的规定,但相比较而言,还存在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存在逻辑错误、法言累赘、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利益偿还的范围不合理、配套立法不完善等问题。文章对我国票据法利益偿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以期从总体上理顺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中国招标》2013,(9):24-26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严重缺乏有效要件,不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前四种情形时,当然无效;但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是否一律无效呢?当事人履  相似文献   

20.
完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制度,规范抵押登记秩序是减小房地产抵押权登记风险的重要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抵押制度应当适应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法治进程而不断完善。一、抵押权期限。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约定抵押权期限,不违反法律规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没有规定抵押权期限。但也没有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权期限。《担保法》第39条明确规定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期限,只要这种约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不损害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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